北京市海淀区振海建筑公司

北京市海淀区振海建筑公司等 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京0108执异304

申请变更人:北京市海淀区海淀镇经济合作总社,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苑操场108号。

合作社社长:刘金章。

委托代理人:于寒,北京市百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执行人:北京市海淀区振海建筑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一亩元110号。(已注销)

被执行人:北京城建四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王庄路27号。

法定代表人:于天恩。

本院在执行北京市海淀区振海建筑公司(以下简称振海公司)与北京城建四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城建四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2008)海民初字第2923]过程中,北京市海淀区海淀镇经济合作总社(以下简称海淀合作总社)向本院申请变更其为本案的申请执行人。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海淀合作总社称,振海公司依据(2008)海民初字第2923号民事调解书,向贵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振海公司于20181012日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定,准予注销。经北京市海淀区海淀镇人民政府决定,振海公司享有的对城建四公司的该债权,由海淀合作总社承接。故请求法院将执行依据为(2008)海民初字第2923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案件申请执行人变更为海淀合作总社。

本院查明,本院于2008616日作出(2008)海民初字第2923号民事调解书,确认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北京城建四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支付北京市海淀区振海建筑公司工程款九十三万八千六百七十元,于二〇〇八年七月十五日前支付三十三万八千六百七十元,于二〇〇八年七月三十日前支付三十万元,于二〇〇八年八月三十日前支付剩余三十万元。振海公司分别于2008721日、2008814日、20089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以(2008)海执字第9804号、(2008)海执字第10519号、(2008)海执字第11884号案件立案执行,并于2009115日、2009115日、20091215日作出(2008)海执字第9804号、(2008)海执字第10519号、(2008)海执字第11884号民事裁定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另查,振海公司于20181012日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定,准予注销。经北京市海淀区海淀镇人民政府决定,振海公司对城建四公司享有的本案债权,由海淀合作总社承接,北京市振海农工商总公司作为振海公司的母公司,对海淀合作总社承接本案债权表示同意。现海淀合作总社已向被执行城建四公司住所地邮寄送达了《债权承接证明》等材料,城建四公司已签收。

本院认为,作为申请执行人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终止,因该法人或其他组织终止依法承受生效法律文书确定权利的主体,申请变更、追加其为申请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案中,作为申请执行人的振海公司已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注销,其依据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已由海淀合作总社依法承受,本院认为该承接行为合法有效。现债权承接证明等已通过邮寄送达形式告知被执行人城建四公司,故振海公司依据(2008)海民初字第2923号民事调解书所享有的债权已由海淀合作总社承接。该债权承接亦应对被执行人城建四公司产生法律效力。因此,海淀合作总社提出的变更其为本案申请执行人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08)海民初字第2923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申请执行人由北京市海淀区振海建筑公司变更为北京市海淀区海淀镇经济合作总社。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复议申请书,并按其他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  判  长   潘亮洁
人 民 陪 审 员   岳 维
人 民 陪 审 员   张占春

二○一九年五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张文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