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海淀区振海建筑公司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京0108执异306号
申请变更人:北京市海淀区海淀镇经济合作总社,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苑操场108号。
法定代表人:刘金章,社长。
委托代理人:于寒,北京市百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执行人:北京市海淀区振海建筑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一亩元110号。(已注销)
被执行人:北京城建四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王庄路27号。
法定代表人:于天恩。
本院在执行北京市海淀区振海建筑公司与北京城建四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2008)海民初字第2923号]中,北京市海淀区海淀镇经济合作总社(以下简称海淀合作总社)向本院申请变更其为本案的申请执行人。
审理过程中,海淀合作总社向本院提出撤回变更其为本案的申请执行人的申请。
本院认为,海淀合作总社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未侵害其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北京市海淀区海淀镇经济合作总社撤回变更其为本案申请执行人的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潘亮洁
人 民 陪 审 员 岳 维
人 民 陪 审 员 张占春
二○一九年五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张文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