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粤0606民初29822号
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营业场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体育东路12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000748017099P。
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恒益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71年2月15日出生,汉族,系原告公司员工。
被告:佛山市冠咏再生资源回收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滘镇莘村西工业区32号之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6MA547YHK2A。
法定代表人:***。
第三人:中捷通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较场西路21号大院二栋首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799418546B。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6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系第三人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6年4月18日出生,汉族,系第三人公司员工。
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与被告佛山市冠咏再生资源回收有限公司、第三人中捷通信有限公司拍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2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及第三人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向原告支付拍卖差额9600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21年3月29日,中国电信集团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作为甲方,第三人中捷通信有限公司作为乙方,签订了《[2021-2022年广东分公司退网物资处置项目]技术服务合同》,约定由第三人在广东省内为甲方提供资产报废、仓储、拍卖资产报废、物资实际交割等工作,服务期限自合同签订之日起至2022年12月止。2021年4月6日,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向各市分公司、直属单位(中心)发出《关于下发2021-2022年广东分公司退网物资处置服务采购结果的通知》(中电信粤电函[2021]830号),2021年11月17日,原告依据该通知委托第三人通过公开拍卖方式出售废旧退网物资,同日第三人在中国拍卖行业协会网络平台(×××.cn/)发布了“广州电信废旧退网物资(2021年第七批)第ZJPM-2021-186期拍卖会”公告。2021年11月18日,被告与第三人签订了《第ZJPM-2021-186期拍卖会竞买协议书》(以下简称“《竞买协议书》”),约定被告参与第三人于2021年11月25日举办的第ZJPM-2021-186期拍卖标的事宜,《竞买协议书》对双方的权利义务等作出了明确的约定。
2021年11月26日,被告经多轮竞价,以1728700元的最高价竞得拍卖标的,但被告并未按照《竞买协议书》的约定签订《拍卖成交确认书》及支付拍卖成交款等。第三人分别于2021年12月1日、2021年12月6日、2021年12月9日向被告发出《催收函》,要求被告按《竞买协议书》的约定签订《拍卖成交确认书》及支付拍卖成交款、佣金,但被告均未作出任何回复。2021年12月15日,第三人向被告发出《通知函》,通知被告因其在2021年12月13日17时(以到账时间为准)前仍未支付广州电信废旧退网物资(2021年第七批)第ZJPM-2021-186期拍卖会的拍卖成交款和拍卖佣金,视其自拍卖成功之日起正式弃标。2021年12月15日,第三人经原告同意于中国拍卖行业协会网络平台(×××.cn/)重新发布了“广州电信废旧退网物资(2021年第七批)第ZJPM-2021-186-1期拍卖会”公告,对原告该批废旧退网物资重新组织拍卖,汕头市潮阳区广源废品回收有限公司于2022年1月6日以768700元竞得拍卖标的,此次成交价与被告竞拍价差额为960000元。《竞买协议书》第四条约定“拍卖成交后,乙方必须在拍卖成交之日起3日内付清全部成交款和佣金,乙方逾期不付清全部成交款和佣金的,视为违约。若乙方违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甲方将不予退还其佣金及保证金,并向乙方收取自拍卖成交之日起算拍卖成交价款每日千分之一的违约金。若乙方在拍卖成交之日起10天内仍未付清全部成交款和佣金,视为乙方弃标,乙方应当支付第一次拍卖中本人及委托人应当支付的佣金,再行拍卖的价款低于原拍卖价款的,乙方应当补足差额。”《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拍卖标的的价款,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或者由拍卖人征得委托人的同意,将拍卖标的再行拍卖。拍卖标的再行拍卖的,原买受人应当支付第一次拍卖中本人及委托人应当支付的佣金。再行拍卖的价款低于原拍卖价款的,原买受人应当补足差额。”根据前述约定及规定,被告应当向原告支付拍卖差额960000元。
被告佛山市冠咏再生资源回收有限公司未答辩亦未提交证据。
第三人中捷通信有限公司陈述,对诉讼请求及事实与理由无意见。
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根据本院采信的证据及结合当事人的陈述,本院对原告起诉的事实与理由部分予以确认。
另查,被告向第三人缴纳案涉竞买保证金250000元,该保证金第三人已转入原告账户。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构成拍卖合同法律关系,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拍卖标的的价款,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或者由拍卖人征得委托人的同意,将拍卖标的再行拍卖。拍卖标的再行拍卖的,原买受人应当支付第一次拍卖中本人及委托人应当支付的佣金。再行拍卖的价款低于原拍卖价款的,原买受人应当补足差额。”本案中,被告未按照约定支付成交价款,应承担违约责任或者由拍卖人征得委托人的同意,将拍卖标的再行拍卖。现拍卖标的已经重新拍卖并成交,因再行拍卖的价款低于原拍卖价款,原告主张被告补足差额960000元,本院予以支持。因原告已主张被告补足差额,原告的损失已经得到弥补,因此,被告已经支付的竞拍保证金250000元应当从上述差额中予以扣减,被告仍应支付拍卖差价710000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第三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
一、被告佛山市冠咏再生资源回收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支付拍卖差额710000元;
二、驳回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700元(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已预交),由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负担1744.79元,被告佛山市冠咏再生资源回收有限公司负担4955.21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书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全部义务。逾期未履行的,经当事人申请或本院移送,将依法对义务人启动强制执行程序。在执行程序中,人民法院将依法采取限制消费、纳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还将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同时,相关人员成为被执行人、被限制消费和被列入失信名单等信息将通过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向社会公开。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