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01民终21566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信达软创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南大街5号二区683号楼理工科技大厦0270室。
法定代表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捷通信有限公司,住所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较场西路21号大院二栋首层。
法定代表人:**。
上诉人北京信达软创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信达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中捷通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捷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2022)粤0104民初2273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经双方当事人同意,由审判员一人独任进行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信达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裁定,指令一审法院继续审理。事实和理由:中捷公司在中标中国银行项目后,将项目施工过程中全过程采购、管理、施工等一系列工作委托给信达公司。双方合作的整个项目中,合作的具体措施包括:1.电源设备采购及安装;2.供油回路采购及安装;3.假负载采购及安装;4.威尔信柴油发电机采购及安装等,工程内容复杂,其中有些合作内容签署了合作协议,但另外一些没有。本案信达公司诉请的是要求中捷公司支付发电机工程安装、降噪等款项,涉及的是第4项合作内容。这个部分没有签署合作协议。而信达公司提供的两份采购合同均是大项目项下其他内容模块的采购合作协议,与本案无关。
被上诉人中捷公司未答辩。
本院经审查认为,信达公司与中捷公司于2015年4月15日签订的《【中国银行电源设备购销】项目【供油回路】系统采购合同》、于2016年4月18日签订的《【中国银行电源设备购销】项目【假负载】采购合同》,均在合同第六条法律适用和争议解决条款第6.2款约定:“所有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将通过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如果双方不能通过友好协商解决争议,则任何一方可就该争议提交广州仲裁委员会按照提交时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解决,裁决是终局的。”上述两份合同涉及的最终用户均为中国银行安徽省分行。信达公司也承认其与中捷公司之间的业务合作均围绕的是中国银行安徽省分行的柴油发电机组采购及安装项目,其中包括前述的两份采购合同。而在前述合同中,信达公司与中捷公司约定的争议解决方式均是向广州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信达公司并未提交相关证据证实双方针对与本案诉请款项相应的项目约定了其他争议解决方式。故其主张本案应由一审法院管辖,本院不予采纳。一审认定双方当事人约定了有效的仲裁协议,并据此驳回信达公司的起诉,处理并无不当。
综上所述,信达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一审裁定驳回起诉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七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员 瞿 栋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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