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和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粤1624执163号
申请执行人中捷通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799418546B,住所地广州市越秀区较场西路21号大院二栋首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广东众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和平县东水镇人民政府,社会统一信用代码11441624007277723P,住所地:河源市和平县东水镇街镇。
法定代表人***,该镇镇长。
申请执行人中捷通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和平县东水镇人民政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8日作出的(2021)粤1624民初533号民事调解书确定:一、被执行人和平县东水镇人民政府应于2021年12月31日前支付中捷通信有限公司货款人民币610000元及利息(利息以人民币610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8月31日起按年利率4.25%计算至清偿之日止);二、和平县东水镇人民政府逾期未支付上述货款,中捷通信有限公司有权申请强制执行欠款余额及2021年12月31日前产生的利息、逾期违约利息。被执行人还应负担案件受理费6059.5元、执行费8500元。因被执行人未完全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2年1月20日立案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中捷通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和平县东水镇人民政府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协议约定:一、双方一致确认和平县东水镇人民政府尚欠中捷通信有限公司本金580000元、利息61,427.85元未清偿。2023年9月30日前应支付前述本金及利息的一半,即320,713.925元;2023年12月31日前应全部清偿剩余本金及利息;二、逾期付款利息自强制执行之日(即2022年1月20日)起,以610,000元为基数按照2021年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市场1年期报价利率(LPR)标准的四倍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暂计至2023年6月30日为135,273.6元。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利息自强制执行之日(即2022年1月20日)起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对于逾期付款利息与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利息,根据实际清偿时点给予减免:如在2023年6月30日前全部清偿本金及利息,则全部免去逾期付款利息及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利息,如在2023年6月30日至10月31日前全部清偿本金及利息,则可减免逾期付款利息及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利息的一半,如在2023年10月31日后还清本金及利息,则不免除任何逾期付款利息及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利息。逾期付款利息与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利息应在支付最后一笔本金及利息时按照前述减免规则结算支付,且2023年12月31日前应支付完所有逾期付款利息及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利息;三、如被执行人未按上述协议履行,则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按原调解书的内容执行。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中捷通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和平县东水镇人民政府达成的执行和解协议,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被执行人和平县东水镇人民政府应按上述执行和解协议履行义务;否则,申请执行人中捷通信有限公司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2)粤1624执163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黄国徽
审 判 员 袁稳定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六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