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和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粤1624执160号
申请执行人中捷通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799418546B,住所地广州市越秀区较场西路21号大院二栋首层。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广东众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和平县公白镇人民政府,社会统一信用代码114416240072777665,住所地:河源市和平县公白镇街镇01号。
法定代表人**,该镇镇长。
申请执行人中捷通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和平县公白镇人民政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5日作出的(2021)粤1624民特59号民事裁定书确定:一、被执行人和平县公白镇人民政府确认欠中捷通信有限公司欠款本金人民币160000元及利息人民币16112.22(计至2021年12月31日),合计176112.22元;二、中捷通信有限公司同意和平县公白镇人民政府于2021年12月31日前还清欠款本金及利息;三、如和平县公白镇人民政府存在中途还款情况,双方根据还款数额、时间对涉案金额进行调整;四、和平县公白镇人民政府逾期违约,中捷通信有限公司有权申请强制执行欠款余额及2021年12月31日前产生的利息、逾期违约利息。被执行人还应负担案件执行费2541.68元。因被执行人未完全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2年1月20日立案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中捷通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和平县公白镇人民政府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协议约定:一、双方一致确认和平县公白镇人民政府尚欠中捷通信有限公司本金100000元、利息16112.22元未偿还。2023年9月30日前应支付前述本金及利息的一半,即62,049.095元;2023年12月31日前应全部清偿剩余本金及利息;二、逾期付款利息自强制执行之日(即2022年1月20日)起,以140,000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暂计至2023年6月30日为31,046.4元。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利息自强制执行之日(即2022年1月20日)起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对于逾期付款利息与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利息,根据实际清偿时点给予减免:如在2023年6月30日前全部清偿本金及利息,则全部免去逾期付款利息及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利息,如在2023年6月30日至10月31日前全部清偿本金及利息,则可减免逾期付款利息及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利息的一半,如在2023年10月31日后还清本金及利息,则不免除任何逾期付款利息及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利息。逾期付款利息与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利息应在支付最后一笔本金及利息时按照前述减免规则结算支付,且2023年12月31日前应支付完所有逾期付款利息及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利息;三、如被执行人未按上述协议履行,则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按原民事裁定书的内容执行。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中捷通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和平县公白镇人民政府达成的执行和解协议,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被执行人和平县公白镇人民政府应按上述执行和解协议履行义务;否则,申请执行人中捷通信有限公司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2)粤1624执160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黄国徽
审 判 员 袁稳定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六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