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贵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与江西贵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赣0702民初5491号
原告:***,男,汉族,1964年3月20日生,住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
被告:江西贵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进贤县民和镇中山大道。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24693727260D。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男,汉族,1971年7月20日生,住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
原告***诉被告江西贵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为贵泰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21日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由被告贵泰公司、***向原告支付货款214407元;2、由被告贵泰公司、***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利息32589.87元(以货款本金214407元为基数,自2015年11月30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逾期付款利息至货款本金清偿之日止);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被告***因实际建设赣州正和电器有限公司厂房工程需要,于2014年3月16日与原告***个人投资设立的个人独资企业赣州市旺盛新型建材厂(于2014年9月12日注销)签订了《购销合同》。合同对烧结砖产品规格、质量标准、交货时间和地点、付款方式等做了约定。合同签订后,依据供货单据,2014年3月至2015年7月期间,原告经营的赣州市旺盛新型建材厂陆续向被告***供应烧结砖累计产生货款294407元。2015年6月6日被告江西贵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购销合同》上加盖公司印章并载明“所有砖款由本公司付清,所欠砖款在2015年11月30日以前全部付清”。被告仅于2015年4月支付80000元货款给原告。原告多次催收未果,致诉。
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二条之规定“人民法院已立案审理的经济纠纷案件,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认为有经济犯罪嫌疑,并说明理由附有关材料函告受理该案的人民法院的,有关人民法院应当认真审理。经过审理,认为确有经济犯罪嫌疑,应当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并书面通知当事人、退还案件受理费”,因被告***涉嫌伪造公司印章罪被赣州市公安局章贡分局立案侦查,故本院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05元,不予收取。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审判员*芬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