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贵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与***、江西贵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进贤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赣0124民初178号
原告:***,男,汉族,1973年8月13日生,江西省进贤县人,住江西省进贤县。
被告:***,男,汉族,1973年5月6日生,江西省进贤县人,住江西省进贤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熊书泉,江西皆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西贵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24693727260D,住所地:江西省进贤县民和镇中山大道,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卓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卓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江西贵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20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570.89元(已减半),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余志远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陶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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