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贵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南昌通天建筑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江西贵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赣0111民初155号
原告:南昌通天建筑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男,汉族。
两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北京市盈科(南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西贵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男,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南昌通天建筑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文诉被告***、江西贵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南昌通天建筑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于2020年1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江西贵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南昌通天建筑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的撤回对江西贵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南昌通天建筑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撤回对江西贵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判员万小江
二〇二〇年一月九日
书记员邹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