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赣01执恢178号
申请执行人:**迳,男,汉族,1967年9月19日生,住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
被执行人:江西贵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进贤县。
法定代表人:李贵标,职务:董事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赣州仲裁委员会于2016年5月23日作出的赣仲字(2015)第39号裁决书,向被执行人江西贵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法律规定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现**迳于2020年7月1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江西贵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2.403568万元及其利息或查封、扣押、冻结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姚 国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七日
书记员 曾双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