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兰陵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鲁1324民初***53号
原告:山东润昇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枣庄市峄城区经济开发区机械装备工业园(峨山镇黄庄村委会北)。
法定代表人:石柏方,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颜潇,男,该公司员工。
被告:山东安盛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兰陵县县城东兴路西段南侧。
法定代表人:***。
原告山东润昇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安盛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10日立案。原告山东润昇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于2018年10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山东润昇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以双方业已和解为由提出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润昇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72元,减半收取计3086元,由原告山东润昇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月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