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商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鲁0126执1254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济***电力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商河县商中路北首。
法定代表人:吴明海,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石学军,山东商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男,1972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商河县。
申请执行人济***电力安装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山东省商河县人民法院(2018)鲁0126民初194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济***电力安装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9月1日立案执行,于2020年9月3日向上述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及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询问。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已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因被执行人未按照报告财产令的要求报告财产,违反了财产报告制度,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依法经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互联网银行存款、证券、股权、不动产、车辆等财产情况,并到被执行人住所地进行实地调查,冻结并扣划了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4900.00元。
本院依法于2020年10月14日再次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查询,未查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执行标的额为10万元及利息,已执行4900.00元,余95100.00元及利息未执行,执行费1400.00元未执行。2020年10月20日,本院电话约谈申请执行人,将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强制措施及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并告知其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表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经合议庭合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王兴华
审判员 尹志勇
审判员 陈霜梅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韩玉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