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商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鲁0126执保286号
申请人:济***电力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商河县商中路北首。
法定代表人:吴明海,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石学军。
被申请人:***,男,1972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商河县。
申请人济***电力安装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0年7月2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名下银行存款101470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在日照银行的存款(账号:62×××57)4941.55元,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郑元东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张建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