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华益路桥工程有限公司

济南华益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鲁0191执748号
申请执行人:济南华益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郭店街道相公吉祥苑A3号楼1单元102号,组织机构代码:664899661。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70年7月20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章丘区,
申请执行人济南华益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鲁0191民初10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9年4月1日立案执行,并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传票。
本院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及其他交通运输工具、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未按报告财产令的要求报告财产,违反了财产报告制度。本院将被执行人纳入限制高消费名单,并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名单。
本院将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并告知其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根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表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并表示将来发现被执行人有新的财产,再申请恢复执行。
综上,本案进入执行程序后,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调查,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张钊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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