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鲁0191民初2261号
原告:济南华益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郭店街道相公吉祥苑A3号楼1单元102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祥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栋,山东祥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襄阳市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襄阳市建华路2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79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
被告:**,男,1985年9月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
被告:济南临港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住所地山东省济南高新区郭董路5号。
法定代表人:丁新力。
原告济南华益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襄阳市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济南临港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21日立案。原告济南华益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济南华益路桥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万立波
二〇一九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闵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