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高青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鲁0322民初1194号
原告:济南华益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址:济南市历城区董家镇政府水利站。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吕合强,山东智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女,汉族,济南市历城区人。
被告:聊城市黄河工程局。住址:聊城市湖西路北段。
法定代表人:**,局长。
委托代理人:**,山东舜翔(聊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山东舜翔(聊城)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河南省中原水利水电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址:濮阳市金堤路45号。
法定代表人:韦佑科,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闫光太,男,汉族,濮阳市人。
被告:山东黄河河务局淄博黄河河务局。住址: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联通路90号。
法定代表人:***,局长。
委托代理人:***,山东慧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男,汉族,张店区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济南华益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聊城市黄河工程局、河南省中原水电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山东黄河河务局淄博黄河河务局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济南华益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于2016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称因双方在庭外达成调解协议,故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理由正当,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济南华益路桥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4495.00元,减半收取7247.50元,由原告济南华益路桥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魏立芳
人民陪审员*杰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