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鲁0191民初102号之一
原告:济南华益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吴秀霞,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勤美,山东祥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栋,山东祥天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襄阳市市政工程总公司,住所地湖北省襄阳市。
法定代表人:刘克国,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浩,男,襄阳市市政工程总公司济南办事处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支绍桦,山东招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5年9月8日出生,汉族,无业,住济南市。
原告济南华益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襄阳市市政工程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22日立案。原告济南华益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于2018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济南华益路桥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济南华益路桥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525元,减半收取计5762.5元,由原告济南华益路桥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张 斌
人民陪审员 孙红玲
人民陪审员 褚振荣
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阮伟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