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盛达通信技术有限公司

威海盛达通信技术有限公司、青岛天富电信器材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鲁1091民初1136号 山东省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1)鲁1091民初1136号 原告:威海盛达通信技术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000679227462M,住所地威海市世纪家园-22号206。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瀛岱(威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瀛岱(威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岛天富电信器材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85706482021K,住所地青岛莱西市***天富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家,山东天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威海盛达通信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威海盛达公司”)与被告青岛天富电信器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青岛天富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后转为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威海盛达公司之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青岛天富公司之委托诉讼代理人**家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威海盛达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支付拖欠原告铁塔搭建设备采购及安装款人民币1009241.86元及利息(以1009241.86元为基数,自2017年6月28日起,按照银行间同业拆借利率标准,计算至实际付款之日);2、判令被告退还原告支付的采购投标保证金两笔共计人民币8000元。事实和理由:2015年青岛天富公司承接了铁塔公司“烟威地区2015年至2017年基站工程设备采购及安装项目”,后青岛天富公司将该项目交由原告威海盛达公司供货和安装,原告依约完成并交付使用,原、被告双方通过邮件往来,最终确定威海地区定案价格926295.61元、烟台地区定案价格82946.25元,被告共计欠付原告设备采购及安装款合计1009241.86元。另据原告承揽被告“威海移动2018wlan杆搬迁项目”及“抱杆投保项目”,原告依约分别向被告交纳了共计8千元的采购投标保证金。现被告向原告采购的设备材料及零部件早已投入使用,但被告至今未向原告返还上述保证金,经原告多次催要无果,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 青岛天富公司辩称,1、本案原、被告间是合伙合同(或联营合同)关系,原告诉称的买卖合同关系不能成立。被告是一家具有铁塔建造资质的企业,原、被告事前口头约定:由被告出面承揽威海、烟台地区后期部分铁塔建造业务,承揽后的铁塔主业务由被告独立完成,抱杆辅业务由原告与被告合伙完成。其中合伙部分,原告负责就地供料(集采部分除外),出部分安装人员;被告负责出资质、图纸、管理人员、技术人员、部分安装人员,且由被告向定作人开具增值税发票,被告从定作人支付的价款中直接扣除17%的增值税。对合伙部分的利润原告与被告各半享有,如有亏损各半负担。合伙合同(或联营合同)成立后,原、被告依约履行合同,但对抱杆合伙业务至今未能进行合伙清算,未能进行合伙清算的原因之一是因原告未向被告提交其支付成本的成本核算数据。2、原告在起诉状中诉称的业务量及定案价格与客观事实严重不符,被告对此不予认可,双方应予以对账,然后签字确认。原告在电子邮件中所发工程量有不实之处,有的基站虽然工程量表中有,但由于当地老百姓闹事或者受其他干涉等原因实际上没有建造;原告所报工程量中有一部分完全是被告单方完成的,与原告无关。3、原告的诉讼请求已超过诉讼时效,应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如下证据:证据一、原、被告双方自2015年12月21日至2017年12月27日电子邮件往来,拟证实自2015年至2017年原告通过电子邮件与被告就电讯铁塔抱杆所需材料、施工图、技术指标、设备采购金额及具体位置等重要合同要素进行了沟通和确定;证据二、烟威地区的工程量汇总表,经原告方核算威海地区结算明细金额为926295.61元,烟台地区金额为82946.25元;证据三、被告公司祁姓经理与原告公司法定代表人***20**年10月30日至2021年1月22日微信聊天记录打印件,拟证实原告向被告祁经理催要工程款;证据四、中国移动交易单,拟证实与原告联系的邮箱账号系被告原实际控制人***所有,被告对案涉工程的往来沟通及工程量是直接参与并认可的。证据五、缴纳投标保证金的银行电子回单两张,拟证实原告已缴纳投标保证金8000元。补充证据一、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威海市分公司(以下简称铁塔公司)出具的《关于提供材料情况的说明》,共提供材料六份,合计53页,原告通过其中的系列决算单,拟证实,原告所完成的合同内容已经通过被告及铁塔公司的认可;原告通过其中的系列验收单,拟证实原告所完成的合同内容已经通过被告及铁塔公司验收合格,铁塔公司已经将全部款项支付给了被告,但被告没有向原告支付任何款项;原告通过其中的一宗发票,拟证实被告已经向铁塔公司开具了发票,被告已经收到了工程款。 被告对原告提供证据一的真实性无异议,但对证明内容有异议,认为邮件中主要为技术性指标、来往明细等内容,被告在邮件中从未认可这些数据;对证据二有异议,认为系原告单方制作形成;对证据三有异议,认为该聊天记录不是原始载体,且因被告公司涉及到股权转让,实际控制人已发生了变化,无法核实聊天记录中的主体;对证据四无异议;对证据五真实性无异议,但认为该保证金是被告替原告出去招投标使用,被告没有返还责任;对于原告提交的补充证据一有异议,认为该组证据不符合单位出具证明材料的形式要件,且从该组证据中能看出工程决算单、验收单、发票、初验证书等没有一个原告的签字和**,与原告无关联性,其中的签字和**的双方均是被告和铁塔公司,但原告却***戴将被告与铁塔公司的对账内容全部举证证明成原告与铁塔公司的对账内容,被告认为不能将从铁塔公司查出的被告工程量都认定为被告与原告合伙完成的工程量,更不能认定为原告单方完成的工程量。况且,铁塔公司出具的材料中从未认可哪些是由原告施工完成,哪些是由被告施工完成,哪些是由双方合伙完成。 被告提交了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一份、安全生产许可证一份,拟证实当时原、被告口头约定由被告负责出资质,双方进行合伙。提交被告的企业信用信息公示报告一份,拟证实在2020年至2021年间被告公司现股东通过股权转让的方式受让了原公司股东的股权。 原告对被告提交的上述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但对证明内容有异议,认为无法证实被告所称的合伙关系;即使被告公司通过股权转让方式受让原股东股权及相关利益,对于公司债务也应当一并承继。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对原告提供的证据一的真实性无异议,且双方的邮件往来与本案具有关联性,本院予以采信。原告提交的证据二系原告单方制作形成,被告不予认可,本院不予采信。原告提交的证据三,原告主张系与被告原项目经理***的聊天记录,被告认可***曾系其员工,且在原告提交的初验证书等材料中,***曾代表被告签字,根据证据的近距离原则,被告有条件核实证据三的真实性,却不予核实,违反诚信原则,本院对该证据予以采纳。被告对证据四、五的真实性无异议,本院予以采信。被告对原告提交的补充证据一有异议,但认可决算单、验收单、发票、初验证书中的签字和**的双方是被告和铁塔公司,被告处应当有上述材料,被告仅以其现股东系转让取得股权,不提交上述材料供核对,本院对原告提交的补充证据一予以采信。 原告对被告提交的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本院予以采信。 对于本院已经采信的证据,将在综合分析认定的基础上,评定对双方拟证实的内容是否采纳。 通过上述本院已经采信的证据,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被告青岛天富公司成立于1999年,公司股东等曾发生多次变更,企业主营业务活动含各类建筑施工活动、电视塔、广播塔、***、输电线路铁塔等。2017年9月25日,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为其发放了安全生产许可证,载明,主要负责人***、许可范围建筑施工。2016年4月26日,青岛市城乡建设委员会为其发放了《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载明,有效期至2021年4月26日,法定代表人***,资质类别及等级为钢结构工程专业承包叁级。原、被告之间未签订书面合同,双方的业务沟通、图纸、相关文件的发送等主要通过被告13964849688@163.com的邮箱和原告whshengda@126.com的邮箱进行。2015年12月21日8:49:10,被告给原告发送邮件(邮件1),附件为:最新模板存量资产隐患整治明细表-威海汇总,涉及乳山市、**市、***、经区、环翠区、高区等地八十余个单管塔、角钢塔、屋顶抱杆等工程。2015年12月21日8:54:00,被告给原告发送邮件(邮件2),附件为:海阳***口新增抱杆施工图、莱阳东方食府基站桅杆新增天支架-12米桅杆。2015年12月21日11:22:05,被告给原告发送邮件(邮件3),留言为:“巩经理,你好!麻烦你到现场的时候带上**、卷尺。每个站拍三张照片发给监理。”2015年12月23日9:07:30,被告给原告发送邮件(邮件4),附件为:烟台海阳业务区乐畎基站改造土建施工图。2015年12月25日11:30:49,被告给原告发送邮件(邮件5),附件为:缺件明细。缺件清单涉及海阳、莱阳、龙口、**等地四十余个工程。2015年12月26日10:25:53,被告给原告发送邮件(邮件6),附件为:缺件清单备注。与邮件5的内容一致。2015年12月26日15:51:27,被告给原告发送邮件(邮件7),附件为:移动共享站图纸和威海**业务区青山路农行基站改造土建施工图。并留言:“宫经理,你好!请抓紧时间安排,最好是明天派人安装,这批工程特急。”2015年12月26日16:11:25,被告给原告发送邮件(邮件8),留言为:“宫经理,你好!烟台安装海阳山口、海阳行村桃林、海阳岱格庄、海阳里店朱坞这四个站。”2015年12月28日7:33:49,被告给原告发送邮件(邮件9),附件为:莱阳贺家沟等7个基站的角钢塔改造施工图。2015年12月28日14:33:27,被告给原告发送邮件(邮件10),附件为:缺料清单备注。缺料清单涉及海阳、莱阳、龙口、**等地的工程工地。2015年12月28日14:40:47,被告给原告发送邮件(邮件11),附件为:缺料备注。缺料清单仍是涉及海阳、莱阳、龙口、**等地的工地。并留言:“请以此为准,抓紧时间。”2015年12月29日9:57:46,被告给原告发送邮件(邮件12),留言为:宫经理:你好!莱阳监理***,电话…,海阳监理迂某,电话…;注:“到施工现场时提前通知监理,干完工程别忘了照照片发给监理。”2016年1月9日7:06:13,被告给原告发送邮件(邮件13),留言为:“请安排整改:1、威海远遥西山基站支架倾斜,拉线角度不合理;2、*****拉线角度不合理;3、西字城2号隧道塔脚包封不合格”。2016年2月22日16:41:25,被告给原告发送邮件(邮件14),附件为:威海工程(青岛天富)。例如:其中第一***:公司:铁塔公司,商店:运营物资商店,商品:抱杆(屋面女儿墙)-3米-0.65-1F,货号:101051100059702,订单号PO-jjcsd-20160219212912902,净价858.00,税:165.62,含税单价:1139.83,数量:2,单位:个,净值:1716.00,税额:331.24,总金额:2279.66,用途:经营类资本性开支-主设备,类别(空),活动:缺省,专业:缺省,需求单位:威海分公司-建设维护部,部门:威海分公司-综合部,站点信息:戚家夼建筑公司,站点编码:371002908001900103,项目名称:中国铁塔山东分公司威海市2016年戚家夼建筑公司改造铁塔项目,项目编码:16A01SDWH200238。所**的项目共计14个,含税总金额为:150049.12元;净值总金额为:111720.36元。2016年2月23日14:05:01,被告给原告发送邮件(邮件15),附件为:抱杆(屋面女儿墙)-3米-0.65-1F、拉线桅杆(屋面)-15米-0.65-2支架、经区威建集团基站20160216-土建、增高架(屋面)-15米-0.65-3支架(图纸)。并留言“经区威建集团基站是自定义三管塔,还有四个站的自定义三管塔图纸等后边在发给你们。”2016年2月26日14:32:43,被告给原告发送邮件(邮件16),附件为:运营商需求工程施工计划进度汇总表。进度表中**涉及高区的27个工程,例如:其中第1***:区县:高区,需求站点名称:前双岛南,需求建设方式:新建,实际站点名称:***前双岛村南,基站类型:新建独享,天线类型:15米屋顶拉桅杆。派工时间从2015年4月到2016年2月,预计完工时间从2015年4月到2016年3月。并留言“请完善此汇总表,发给宫监理。另外请把你们干的工程发给我们一份。”2016年2月27日16:38:39,被告给原告发送邮件(邮件17),附件为:威海工程。涉及威海的自定义三管塔等项目的税额、总金额的相关事项。2016年2月28日8:54:32,原告给被告发送邮件(邮件18),附件为:里口山部队基站(图纸)。2016年3月12日17:07:39,被告给原告发送邮件(邮件19),附件为:威海工程(3个站)。**了三个站的站点信息、商品名称、含税单价、安装服务费、净值、总金额等内容,并注明序号1***悦新城工程发货状态为未发货。序号2的工程为高新区金海滩鸿翔恒通,序号3的工程为**斥山****。2016年3月13日9:35:42,被告给原告发送邮件(邮件20),附件为:威海工程。与邮件19中序号2、3所**的事项一致,总金额合计为38967.3元,净值总额为28723.7元。2016年3月29日17:24:06,被告给原告发送邮件(邮件21),载明:“前期我们对铁塔进行整治,现在对工作量进行核对,大家一定要积极,给大家一个周的时间,抓紧按格式报上来,不报的话,视为没有进行整改工作,不予结算。并发送了表格样本。2016年4月1日12:52:42,被告给原告发送邮件(邮件22),附件为:威海工程。载明**华泰西、**荫子镇工业园两个站点的发货状态为未发货。2016年5月6日9:46:47,被告给原告发送邮件(邮件23),要求核实高区***乌、**华泰西、**荫子镇工业园等22个基站有没有安装完毕。2016年5月7日10:56:49,被告给原告发送邮件(邮件24),附件为:威海工程。载明有五个基站的发货状态为未发货;一个基站为已发货。2016年5月13日7:48:56,被告给原告发送邮件(邮件25),附件为截图2,主题:转发:关于验收工作初步安排。2016年5月13日10:18:23,被告给原告发送邮件(邮件26),附件为抱杆改造验收检查表。附有样表。并留言:“麻烦把基站名称和监理单位填上,然后打印出来找监理单位和代维单位签字,完工的所有站点,每个站一份。特急!”2016年5月17日8:39:06,被告给原告发送邮件(邮件27),要求落实一下[**大兴电机----15米增高架]是否已安装。2016年7月6日11:13:05,被告给原告发送邮件(邮件28),附件为威海经区业务区松***站改造土建施工图。2016年7月14日10:09:12,原告给被告发送邮件(邮件29),附件为抱杆结算表-天富(第一批)、天富抱杆初验表(第一批)。结算表1为《威海铁塔公司抱杆采购决算表(市区)》含高新区、环翠区、经开区14个基站,单价均为913元,合计总额为39259元。结算表2为《威海铁塔公司抱杆采购决算表(**+乳山)》含**、乳山20个基站,单价均为913元,合计总额为57519元。初验表1为《抱杆采购安装初验证书(市区+**)》,载明:验收日期:2016年7月5日,并载明:合同号、合同名称、供货单位、监理单位、安装站址、站址编码、塔型、高度、单位、数量等内容,涉及的安装站址和站址编码为14个。初验表2为《抱杆采购安装初验证书(**+乳山)》,载明:验收日期:2016年7月5日,并载明:合同号、合同名称、供货单位、监理单位、安装站址、站址编码、塔型、高度、单位、数量等内容,涉及的安装站址和站址编码为20个。2016年7月14日10:16:55,被告给原告发送邮件(邮件30),注:需要做竣工资料基站(青岛天富),但无具体基站名称。2016年7月20日18:12:30,原告给被告发送邮件(邮件31),附件为天富抱杆初验表(第二批)、抱杆结算表-天富(第二批)。初验表1为《抱杆采购安装初验证书(市区+**)》,载明:验收日期:2016年6月28日,并载明:合同号、合同名称、供货单位、监理单位、安装站址、站址编码、塔型、高度、单位、数量等内容,涉及的安装站址和站址编码为20个。初验表2为《抱杆采购安装初验证书(**+乳山)》,载明:验收日期:2016年6月28日,并载明:合同号、合同名称、供货单位、监理单位、安装站址、站址编码、设备类型、单位、数量等内容,涉及的安装站址和站址编码为乳山的4个。结算表1为《威海铁塔公司抱杆采购决算汇总表》含高区+环翠结算金额41344元,经区+临港结算金额3648元,乳山结算金额7296元,合计52288元。结算表2为《威海铁塔公司抱杆结算明细表(高新区+环翠区)》含高新区、环翠区18个基站,含税单价均为608元,含税合计总额为为41344元。结算表3为《威海铁塔公司抱杆结算明细表(经开区)》,经开区2个项目,含税单价均为608元,含税合计总额为为3648元。结算表4为《威海铁塔公司抱杆结算明细表(乳山)》乳山4个项目,含税单价均为608元,含税合计总额为7296元。2016年7月22日8:47:05,原告给被告发送邮件(邮件32),内容与邮件29相同。2016年9月8日16:44:31,被告给原告发送邮件(邮件33),要求对两个项目的质量问题进行整改。2016年10月10日9:03:26,被告给原告发送邮件(邮件34),附件为新建站点质量检查日报表,涉及高新区山大环海路地面拉线15米单管塔等项目。2016年11月9日10:02:16,原告给被告发送邮件(邮件35),附件为天富抱杆初验表(第三批)、抱杆结算表-天富(第三批)。结算表为《威海铁塔公司抱杆结算明细表(市区)》含高新区、环翠区、经开区12个项目,含税合计总额为36179元。初验表为《抱杆采购初验证书(市区)》,载明:验收日期:2016年7月10日,并载明:合同号、合同名称、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安装站址、站址编码、设备名称、型号、验收情况等内容,涉及的安装站址和站址编码为12个。2016年11月15日16:59:25,被告给原告发送邮件(邮件36),附件为**问题站点整改通知和乳山问题站点整改通知。并留言:“铁塔公司要求在20号之前整改完成,并反馈整改照片。”2016年11月22日10:52:00,被告给原告发送邮件(邮件37),说明,涉经开区6个站18米单管塔包封开裂,需整改。邮件38为作废邮件。2016年12月8日15:04:00,被告给原告发送邮件(邮件39),附件为经区整改明细。2017年1月17日13:32:24,被告给原告发送邮件(邮件40),附件为铁塔类项目信息,主题为工程档案,说明附件为乳山2016年新建站的信息,请各位负责人找出自己的站点,整理相关竣工资料,监理单位整理监理资料和内验报告,将相关资料递交至乳山铁塔,只需准备一份,地址为…。2017年1月17日13:34:38,被告给原告发送邮件(邮件41),附件为2016档案(3)(1),要求“各厂家尽快做好各自站点的竣工资料反馈给我”。列表中涉及环翠区、高区的新建塔工程。2017年2月6日10:18:13,被告给原告发送邮件(邮件42),附件为2016年新建项目需归档项目明细。主题为:“16年市公司下发的**区的155个新建站,希望各位领导看看哪些站是自己家的,帮忙把铁塔的竣工资料做好。”2017年2月6日15:14:55,被告给原告发送邮件(邮件43),附件为2016档案(3)(1)。主要内容为催交涉高新区、环翠区站点的竣工资料。2017年2月9日7:12:47,被告给原告发送邮件(邮件44),附件为2016年新建项目需归档项目明细。涉及全威海市556个新建项目。2017年3月25日11:05:38,原告给被告发送邮件(邮件45),附件为价格表。系应答报价一览表。2017年4月17日7:12:50,被告给原告发送邮件(邮件46),要求加快移动建设进度,确保按时完成移动交付任务。2017年7月31日9:39:05,被告给原告发送邮件(邮件47),附件为15米杆基础(图纸)。2017年8月2日11:35:42,原告给被告发送邮件(邮件48),附件为抱杆和烟台,威海-青岛天富工程量。工程量表涉及龙口、海阳、莱阳四十余项目缺件情况。2017年8月23日16:59:33,被告给原告发送邮件(邮件49),要求提供高新区两个项目的竣工资料。2017年9月6日7:29:10,被告给原告发送邮件(邮件50),留言:“和您公司要的线上、线下工程量统计怎么还没有发过来?别耽误了付款。”2017年9月20日9:06:35,原告给被告发送邮件(邮件51),附件为天富抱杆初验表(第三批)、抱杆结算表-天富(第三批)、天富采购订单-省采4。采购订单系铁塔公司向被告的采购订单。初验表为《天富抱杆初验证书(高区)》,载明:验收日期:2017年9月20日,并载明:合同号、合同名称、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安装站址、站址编码、设备名称、型号、验收情况等内容,涉及的安装站址和站址编码为24个。结算表为《威海铁塔公司抱杆结算汇总表》**含高新区、环翠区、经开区、乳山市、***、**市不含税结算金额164218.05元,含税结算金额192135.13元。 2017年12月27日16:25:48,原告给被告发送邮件(邮件52),附件为天富。表格内容为“抱杆,第一、第二批96778,应付盛87100.20;第三批52288,应付盛达47059.20;第四批190311.13,应付盛达171280.02,集采586918.48,应付盛达528226.63,抱杆合计926295.61,应付盛达合计833666.05”。附有《威海铁塔公司抱杆采购决算表(市区》第一批14个项目,单价均为913元,合计总额为39259元。《威海铁塔公司抱杆采购决算表(**+乳山)》第二批20个项目,单价均为913元,合计总额为57519元。《威海铁塔公司抱杆结算汇总表》(第三批)1、高区+环翠结算金额41344元2、经开区结算金额3648元。乳山市7296元,合计52288元,并附有详单。《威海铁塔公司抱杆结算汇总表》(第四批)1、高新区不含税结算金额46787.57元,含税结算金额54741.46元;2、环翠区不含税结算金额38204.83元,含税结算金额44699.65元;3、经开区不含税结算金额27557.29元,含税结算金额32242.03元;4、乳山市不含税结算金额37173.5元,含税结算金额43493元;5、***不含税结算金额7017.95元,含税结算金额8211元;6、**市不含税结算金额5917.94元,含税结算金额6923.99元,不含税结算金额合计162659.08元,含税结算金额合计190311.13元。并附有详单。抱杆集采涉及威海沈阳****等7个站点,合计金额为17535.78元。并附有详单。载明清单ID、业务日期、物料名称、计量单、数量、不含税单价、不含税总金额、物理站点名称的表格,涉及环翠区**千千鸟家纺、高新区金海滩鸿翔恒通、**斥山****等45个物理站点,不含税总金额为484103.95元。 铁塔公司提供的材料中第2页,系2016年8月5日,被告开具的青岛增值税专用发票一份,**,货物或应税劳务、服务名称:抱杆,规格型号:3米,单位:付,数量:43,金额:33554.7,税率:17%,税额:5704.3,价税合计39259元,附件张数1张,金额39259.00元。附件为加盖铁塔公司、监理公司及被告印章,分别由各经办人签名的《威海铁塔公司抱杆采购决算表(市区)》,其中被告经办人为***。所附该决算表与原告发送给被告的邮件(邮件29)中的决算表内容一致,不同之处仅在于原告所发决算表中尚无各方签字**。铁塔公司提供的材料中第4页,系《抱杆采购安装初验证书(市区+**)》,该初验证书与原告发送给被告的邮件(邮件29)中的初验证书内容一致,不同之处仅在于原告所发初验证书中尚无各方签字**。铁塔公司提供的材料中第1页系被告的收款收据,载明,2016年8月5日,被告收到抱杆80%款31407.20元。上述证据相互认证,能够证实,该批金额为33554.7元、价税合计39259元的抱杆,实际由原告施工并验收合格,被告开具了全额发票,并早在2016年8月5日就收到了80%的款项。 铁塔公司提供的材料中第6页,系2016年8月11日,被告开具的青岛增值税专用发票一份,**,货物或应税劳务、服务名称:抱杆,规格型号:3米,单位:付,数量:63,金额: 49161.54,税率:17%,税额:8357.46,价税合计57519元,附件张数1张,金额57519元。附件为加盖铁塔公司、监理公司及被告印章,分别由各经办人签名的《威海铁塔公司抱杆采购决算表(**+乳山)》,其中被告经办人为***。所附该决算表与原告发送给被告的邮件(邮件29)中的决算表内容一致,不同之处仅在于原告所发决算表中尚无各方签字**。铁塔公司提供的材料中第8页,系《抱杆采购安装初验证书(**+乳山)》,该初验证书与原告发送给被告的邮件(邮件29)中的初验证书内容一致,不同之处仅在于原告所发初验证书中尚无各方签字**。铁塔公司提供的材料中第5页系被告的收款收据,载明,2016年8月5日,被告收到抱杆80%款46015.20元。上述证据相互认证,能够证实,该批金额为49161.54元、价税合计57519元的抱杆,实际由原告施工并验收合格,被告开具了全额发票,并早在2016年8月5日就收到了80%的款项。 铁塔公司提供材料中的第21页,系加盖铁塔公司、被告印章,分别由各经办人签名的《威海铁塔公司抱杆结算汇总表》,该汇总表**,1、高新区不含税结算金额46787.57元,含税结算金额54741.46元;2、环翠区不含税结算金额38204.83元,含税结算金额44699.65元;3、经开区不含税结算金额27557.29元,含税结算金额32242.03元;4、乳山市不含税结算金额37173.5元,含税结算金额43493元;5、***不含税结算金额8576.92元,含税结算金额10035元;6、**市不含税结算金额5917.94元,含税结算金额6923.99元,不含税结算金额合计164218.05元,含税结算金额合计192135.13元。后附有上述六个区市的《威海铁塔公司天富抱杆采购结算表》与上述汇总表对应。还附有上述六个区市载明验收日期为:2017年9月20日的《天富抱杆初验证书》。铁塔公司提供的上述材料中的内容与原告给被告发送邮件(邮件51)的内容一致,不同之处仅在于原告所发结算表中尚无各方签字**。铁塔公司提供的材料中第14页系被告的收款收据,载明,2017年9月27日,被告收到抱杆80%款153708.10元。上述证据相互认证,能够证实,该批不含税结算金额164218.05元,含税结算金额192135.13元的抱杆,实际由原告施工并验收合格,被告开具了全额发票,并早在2017年9月27日就收到了80%的款项。 铁塔公司提供材料中的第47页,系加盖铁塔公司、被告印章,分别由各经办人签名的汇总表,其中**1、高区+环翠结算金额41344元,2、经区+临港结算金额3648元,3、乳山市结算金额7296元合计52288元。铁塔公司提供的材料中第48页,系2016年8月5日,被告开具金额为44690.60元,价税合计52288元的青岛增值税专用发票一份。还附有初验证书、明细表等。铁塔公司提供的上述材料中的内容与原告给被告发送邮件(邮件31)的内容一致,不同之处仅在于原告所发结算表中尚无各方签字**。上述证据相互认证,能够证实,该批不含税结算金额44690.60元,含税结算金额52288元的抱杆,实际由原告施工并验收合格,被告开具了全额发票。 经统计,上述分四批结算的抱杆工程,不含税结算金额共计291624.89元。 铁塔公司提供的材料中第10页,系2016年8月17日,被告开具的青岛增值税专用发票一份,**,货物或应税劳务、服务名称:增高架,规格型号:15米,单位:座,数量:2,金额:25985.79,税率:17%,税额:4417.59,价税合计30403.38元,附件张数1张,金额30403.38元。附件为加盖铁塔公司、监理公司及被告印章,分别由各经办人签名的《威海铁塔公司铁塔采购决算表》,其中被告经办人为***。所附该决算表涉及2个站。后附有该两个站的铁塔安装初验证书和采购订单。 铁塔公司提供材料中的第15页,系2017年9月27日,被告开具的青岛增值税专用发票一份,其中**,金额合计: 164218.05,税额合计:27917.07,价税合计192135.12元。附件张数1张,金额192135.12元。附件为《工程款付款进度表》,载明,合同号:CTC-SDWH-2015-000344及序号、项目名称、站点编码、站点名称、审计定案金额、本次付款的进度比例、金额等内容,包含了89个站点。 铁塔公司提供材料中的第37页,系2017年3月27日,被告开具的青岛增值税专用发票一份,其中**的,金额合计: 154358.97,税额合计:26241.03,价税合计180600元。附件张数1张,金额180600元。附件为《青岛天富预制基础杆塔终验证书(市区+**)》,载明,合同号:SDWHTT-201501004及安装站址、站址编码、塔型、高度、单位、数量等,涉及预制基础杆塔34根。后附有《威海铁塔青岛天富预制基础杆塔采购决算表(市区+**)》,载明34根预制基础杆塔,含税价格合计为873200元;《威海铁塔青岛天富预制基础杆塔采购决算表(**+乳山)》,载明3根18米单管简易杆塔-双层天线抱杆+RRU抱杆,含税价格合计为77400元;并附有《青岛天富预制基础杆塔终验证书((**+乳山)》,载明,合同号:SDWHTT-2015010044及安装站址、站址编码、塔型、高度、单位、数量等,涉及预制基础杆塔3根。 铁塔公司提供材料中的第42页系铁塔公司建设维护部的说明,该说明载明,被告在15年4月17日已通过发票形式报账两批,付款金额分别为57万元和20万元,并附有相关附件。 原告为承揽工程,2017年3月25日,原告向被告转账付款5000元,备注为:抱杆投标保证金;2018年8月11日,原告向被告转账付款3000元,备注为:威海移动2018年wlan杆搬迁项目投标保证金。 另,原告提交的该公司法定代表人***与被告公司微信名为“***”的项目经理***的微信聊天记录显示,***自2019年4月7日至2021年1月22日一直向被告催要案涉工程的款项。 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有三个:一、原告的起诉是否超过诉讼时效;二、原、被告间的法律关系性质;三、被告应支付给原告的铁塔搭建设备采购及安装款的数额。 关于第一个争议焦点,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未签订书面合同,未明确约定付款期间,而双方的微信聊天记录显示,原告自2019年4月7日开始一直向被告索要案涉工程款项,该催要行为引起诉讼时效的中断,故原告的起诉并未超过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期间。 关于第二个争议焦点,本院认为,被告主张双方间系合伙合同(或联营合同)关系,但未提交相关证据予以证实,本院对被告的该主张不予采纳。本案原、被告间虽未签订书面合同,但原告提交的相关证据显示,案涉项目通过原、被告间的邮件往来,由原告实际进行施工,原、被告双方间形成事实上的合同法律关系,原告依约完成案涉抱杆及铁塔工程,并已验收合格、投入使用,被告理应向原告支付合理报酬。 关于第三个争议焦点,本院认为,原告主张铁塔搭建设备采购及安装款共计人民币1009241.86元,后变更为893413.80元,本院通过对原、被告双方邮件往来中与铁塔公司和被告关于案涉项目决算、验收及付款情况中相互印证的部分确认原告施工的抱杆工程,不含税结算金额为291624.89元;至于原告施工的铁塔工程,经核对,被告给原告发送邮件(邮件14)中所涉及的商品、数量、站点信息、总金额扣税后的不含税金额等内容与原告给被告发送邮件(邮件52)中涉及的13个物理站点中的站点信息、物料名称、计量单、数量、不含税单价等内容吻合。被告给原告发送邮件(邮件19、20)中序号2、3的站点信息、商品名称、总金额扣税后的不含税金额等内容与原告给被告发送邮件(邮件52)中涉及的2个物理站点中的站点信息、物料名称、计量单、数量、不含税单价等内容吻合。被告给原告发送邮件(邮件23)中要求核实22个基站有没有安装完毕的站点信息与原告给被告发送邮件(邮件52)中涉及的20个物理站点中的站点信息吻合。被告给原告发送邮件(邮件24)中载明所涉东鲁设计院的商品信息、总金额扣税后的不含税金额等内容与原告给被告发送邮件(邮件52)中涉及东鲁设计院的相关信息吻合。被告给原告发送邮件(邮件34)中的新建站点信息与原告给被告发送邮件(邮件52)中涉及的7个物理站点中的站点信息吻合。被告给原告发送邮件(邮件23)中要求核实22个基站有没有安装完毕的站点信息中所含的**华泰西、**荫子镇工业园中的站点信息与被告给原告发送邮件(邮件36)的内容相比较,能够证实原告已对上述两个站点的工程进行了施工。被告给原告发送邮件(邮件36)中涉及的乳山的两个有质量问题需要整改的站点与原告给被告发送邮件(邮件52)的站点信息吻合。被告给原告发送邮件(邮件40、41、42、43、44)中的部分需要做竣工资料的站点信息等内容与原告给被告发送邮件(邮件52)中涉及的站点信息等内容吻合。结合铁塔公司提交的相关材料,原告主张涉及环翠区**千千鸟家纺等45个物理站点,不含税总金额为484103.95元,具有明显的证据优势,本院予以采纳。至于涉烟台的项目,为保护原告的权利,本院对此部分,不予处理。综上,原告施工的项目,不含税总金额合计为775728.84元。因被告实际已经为铁塔公司出具了发票,故被告应支付给原告的款项应为不含税金额。从双方的往来邮件中能够看出,被告对案涉工程进行了管理,原告在诉讼中也认可应给予被告10%的管理费,故被告应支付给原告的铁塔搭建设备采购及安装款的总额为698155.96元。 至于原告为项目施工而向被告支付的两笔保证金合计8000元,现项目已施工完毕,铁塔公司亦已于2017年9月27日前向被告支付完毕工程款,该保证金被告理应返还原告。原告还主张被告应以拖欠款项为基数,自2017年6月28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按照银行间同业拆借利率标准计算利息,本院认为,双方对于付款期限没有约定,原告主张自2017年6月28日起计算利息无事实依据,原告提交的微信聊天记录显示2019年4月7日向被告催要款项,故该利息的起算日期应为2019年4月7日,利率计算标准自2019年4月7日至2019年8月19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综上,对于原告诉讼请求中的合理部分,本院予以支持。因本案系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应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青岛天富电信器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拖欠原告威海盛达通信技术有限公司铁塔搭建设备采购及安装款人民币698155.96元及利息(以698155.96元为基数,自2019年4月7日至2019年8月19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被告青岛天富电信器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原告威海盛达通信技术有限公司支付的采购投标保证金两笔共计人民币8000元。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956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18956元,由原告威海盛达通信技术有限公司负担5797元,由被告青岛天富电信器材有限公司负担13159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