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盛达通信技术有限公司

青岛天富电信器材有限公司、威海盛达通信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管辖上诉管辖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0民辖终9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青岛天富电信器材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莱西市***天富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家,山东天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威海盛达通信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市世纪家园-22号206。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上诉人青岛天富电信器材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威海盛达通信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21)鲁1091民初113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人青岛天富电信器材有限公司上诉称,本案是企业合伙或合作纠纷,不是“买卖合同”纠纷,双方之间无书面合同,不适用民诉法第二十三条和民诉法解释第十八条的规定;本案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审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其解释的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本案双方当事人没有约定合同履行地,现被上诉人因索要设备采购及安装款向原审法院起诉,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被上诉人为接收货币一方,其住所地为本案合同履行地,该地在原审法院辖区内,原审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蒋 涛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于 晶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