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郓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1725民初954号之一
申请人:山东萌山钢构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29758281360U。
住所地:山东省嘉祥县万张镇工业园(省道S252西侧)。
法定代表人:张军,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贾春生,山东永正务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郓城县瑞隆玻璃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725MA3CH3P97U。
住所地:山东省郓城县经济开发区景泰路路北。
法定代表人:王兆富,职务,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山东萌山钢构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郓城县瑞隆玻璃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山东萌山钢构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2月1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郓城县瑞隆玻璃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80万元予以冻结,申请人山东萌山钢构工程有限公司以其在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诉讼保全责任保险单进行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山东萌山钢构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郓城县瑞隆玻璃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80万元予以冻结。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韩承安
审 判 员 李美仓
人民陪审员 李成玉
二〇一九年二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孙明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