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萌山钢构工程有限公司

山东萌山钢构工程有限公司、郓城县瑞隆玻璃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郓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1725民初954号之二
申请人:山东萌山钢构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29758281360U。
住所地:山东省嘉祥县万张镇工业园(省道S252西侧)。
法定代表人:张军,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贾春生,山东永正务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郓城县瑞隆玻璃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725MA3CH3P97U。
住所地:山东省郓城县经济开发区景泰路路北。
法定代表人:王兆富,职务,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于2019年2月19日做出的(2019)鲁1725民初954号之一财产保全的裁定,现申请人山东萌山钢构工程有限公司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郓城县瑞隆玻璃有限公司的中国农业银行15×××24账户的冻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郓城县瑞隆玻璃有限公司的中国农业银行15×××24账户的冻结。
审 判 长  韩承安
审 判 员  李美仓
人民陪审员  李成玉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孙明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