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嘉祥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829民初5184号
原告:山东萌山钢构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嘉祥县万张街道工业园(省道S252西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29758281360U。
法定代表人:张军,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贾春生(特别授权),山东永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金乡县迈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金乡县经济开发区金源路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28557852518Y。
法定代表人:刘欢,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中联盛投(北京)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东四环北路88号院甲6号楼-1层B101内295。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0716909185。
法定代表人:孔祥恩,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山东萌山钢构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金乡县迈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中联盛投(北京)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18日立案。原告山东萌山钢构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山东萌山钢构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萌山钢构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8,300元,减半收取计9,150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14,150元,由原告山东萌山钢构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李继刚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张亚男
书 记 员 郝海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