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萌山钢构工程有限公司

山东萌山钢构工程有限公司、某某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0811执异664号
异议人(被执行人):山东萌山钢构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2975828136OU,住济宁市嘉祥县万张镇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张军,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女,汉族,1966年12月13日出生,住济宁市任城区。
被执行人:山东萌山钢构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2975828136OU,住济宁市嘉祥县万张镇工业园。
本院在执行***、张汝琴、山东萌山钢构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异议人山东萌山钢构工程有限公司主张撤销(2021)鲁0811执1393号执行通知书,中止对异议人的强制执行。现异议人山东萌山钢构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异议申请。
本院认为,异议人山东萌山钢构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山东萌山钢构工程有限公司撤回执行异议。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周新宇
审 判 员 吕 芳
审 判 员 王彦洁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路 姗
书 记 员 李 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