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宣民二初字第00564号
原告:**,住安徽省宿州市灵璧县。
委托代理人:***,安徽大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宣城盛元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安徽今昔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安徽今昔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宣城盛元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居间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3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对自己诉权的处分,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900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三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左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