莱州市恒通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申请人莱州市恒通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市中心支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鲁0683民初7492-1号
申请人:莱州市恒通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莱州市。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申请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烟台市。
法定代表人:***,经理。
申请人莱州市恒通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市中心支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申请人莱州市恒通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10月1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鲁FH1***号重型半挂牵引车、******号挂车在2018年5月14日交通事故中被申请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市中心支公司保险限额内的保险理赔款580000元,担保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580000元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为申请人莱州市恒通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了保证案件审结后的顺利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鲁FH1***号重型半挂牵引车、******号挂车在2018年5月14日交通事故中被申请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市中心支公司保险限额内的保险理赔款580000元。冻结期间,被申请人不得要求清偿,如需偿付,交本院保存。
冻结期限为三年。
需要续行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续行保全的书面申请;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保全。
案件申请费3420元,由申请人莱州市恒通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暂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