莱州市恒通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解除保全申请人莱州市恒通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市中心支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0683民初7492-2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莱州市恒通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莱州市。
法定代表人:曹凯成,经理。
被申请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烟台市。
法定代表人:刘树强,经理。
解除保全申请人莱州市恒通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市中心支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21日作出(2019)鲁0683民初7492-1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鲁××××××号重型半挂牵引车、鲁×××××号挂车在2018年5月14日交通事故中被申请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市中心支公司保险限额内的保险理赔款580000元。解除保全申请人莱州市恒通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11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二)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本院(2019)鲁0683民初7492-1号民事裁定对被申请人鲁××××××号重型半挂牵引车、鲁×××××号挂车在2018年5月14日交通事故中被申请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市中心支公司保险限额内的保险理赔款580000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王春刚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  李杪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