襄阳江波源岩土工程有限公司

襄阳江波源岩土工程有限公司与湖北虹辰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鄂0606民初7290号之二
原告:襄阳江波源岩土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襄阳市高新区七里河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600695131428X。
法定代表人:邵波,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湖北行勉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湖北虹辰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曾用名:湖北虹辰投资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襄阳市襄城区檀溪路9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6005597189963。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湖北百龙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代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襄阳江波源岩土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北虹辰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襄阳江波源岩土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4月12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襄阳江波源岩土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6490元,依法减半收取18245元,由原告襄阳江波源岩土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海飞
人民陪审员*宁
人民陪审员万剑平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二日
书记员丁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