襄阳江波源岩土工程有限公司

襄阳江波源岩土工程有限公司与湖北美世界墙纸制造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鄂0606民初3678号
原告:襄阳江波源岩土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襄阳市高新区七里河路。
法定代表人:邵波,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熊海波、***,湖北真武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代为提起诉讼、上诉,代为进行和解,代收法律文书。
被告:湖北美世界墙纸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襄阳市樊城区大庆东路22号。
法定代表人:余德国,公司总经理。
原告襄阳江波源岩土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北美世界墙纸制造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7年10月3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襄阳江波源岩土工程有限公司于2017年12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诉讼过程中,原告襄阳江波源岩土工程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襄阳江波源岩土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967元,减半收取3984元,由原告襄阳江波源岩土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王飞
审判员海飞
人民陪审员代晗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