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鄂0602民初1956-1号
原告:襄阳江波源岩土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襄阳市高新区七里河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600695131428X。
法定代表人:邵波,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礼彬、熊海波,均系湖北真武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湖北宏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黄冈市沿江路1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100180320940J。
法定代表人:汪从林,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冬姣,湖北文赤壁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原告襄阳江波源岩土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北宏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日立案受理。在审理过程中,本院于2017年9月29日作出(2017)鄂0602民初1956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本案中止诉讼。本案恢复审理后,原告襄阳江波源岩土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襄阳江波源岩土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及第三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襄阳江波源岩土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900元,由襄阳江波源岩土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杨 涛
人民陪审员 黄士波
人民陪审员 梁运涛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梁 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