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保康县人民法院
执 行 通 知 书
(2020)鄂0626执181号
襄阳金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你公司与襄阳江波源岩土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鄂0626民初128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襄阳江波源岩土工程有限公司于二O一九年十一月一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二O二O年一月十五日立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二条规定,责令你公司履行下列义务:
一、向襄阳江波源岩土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4033562.36元及利息;
二、承担案件诉讼费19534.25元、执行费42736元。
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保康支行
户名:保康县人民法院暂扣款专户
账号:18×××15
特此通知。
审判员 许立
二O二O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冯泽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