襄阳江波源岩土工程有限公司

襄阳江波源岩土工程有限公司与襄阳金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保康县人民法院
执 行 通 知 书
(2020)鄂0626执181号
襄阳金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你公司与襄阳江波源岩土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鄂0626民初128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襄阳江波源岩土工程有限公司于二O一九年十一月一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二O二O年一月十五日立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二条规定,责令你公司履行下列义务:
一、向襄阳江波源岩土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4033562.36元及利息;
二、承担案件诉讼费19534.25元、执行费42736元。
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保康支行
户名:保康县人民法院暂扣款专户
账号:18×××15
特此通知。
审判员  许立
二O二O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冯泽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