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润拓机电工程有限公司

南京润拓机电工程有限公司、南京润拓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与某某、某某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苏01民终1173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南京润拓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富贵山******。
法定代表人:于龙,该公司董事长。
上诉人(原审被告):南京润拓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奥体大街**新城科技大厦****/div>
法定代表人:于龙,该公司董事长。
以上两上诉人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亚冬,男。
以上两上诉人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继久,江苏国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3年4月1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巢湖市庐江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骄虎,江苏丰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0年7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庐江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南京报业传媒集团,住所地,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龙蟠中路**iv>
法定代表人:王嵬。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凯,男。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文,男。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合肥华仁物资回收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常青镇卫岗村**405>
法定代表人:韩修国。
上诉人南京润拓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润拓工程公司)、南京润拓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润拓安装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南京报业传媒集团(以下简称南京报业集团)、合肥华仁物资回收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华仁回收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2019)苏0104民初1347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12月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润拓工程公司和润拓安装公司共同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第三项、第四项,改判两上诉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事实与理由:1.根据事故调查技术专家组出具的鉴定报告,导致事故发生的原因有三点,即被拆除的电梯质量存在问题、拆除作业问题及管理问题。上诉人认为,因电梯质量问题直接导致的事故责任即损害赔偿责任,依法应由电梯的产权所有人或电梯的维保单位负责。而因拆除作业过程中的操作问题和管理问题所导致的事故责任,依法应由实施作业的单位和实施操作的个人承担责任。本案应由被上诉人***和华仁回收公司承担连带责任。***持华仁回收公司的营业执照和公章,和润拓安装公司签订了《废旧电梯拆除回收合同》,润拓安装公司有理由相信***代表华仁回收公司,上诉人没有任何过错。2.事故调查组对案件事实作了详尽深入的调查,上诉人对其所作的事故调查报告予以认可,但其对事故原因及责任的认定和表述,主要是从行政管理角度,而非损害赔偿角度,对法院依法分析各方行为和损失间的因果关系和事故责任认定,只能起到参考作用。一审判决几乎照搬了该报告的结论,从而导致了错误。3.上诉人润拓工程公司并未转包电梯拆除业务。润拓安装公司与华仁回收公司签订的《废旧电梯拆除回收合同》,依据的是润拓安装公司与南京报业集团所签订的《电梯设备安装合同》,润拓工程公司虽然知道此事,但并非转包关系。所以,润拓工程公司既未转包业务,也无积极的侵权行为,与被上诉人***的损失没有任何因果关系,所以不该承担赔偿责任。4.电梯拆除无须特别资质要求,润拓安装公司将电梯拆除业务发包给华仁回收公司,没有违法或过错之处,一审判决认定上诉人对事故承担责任没有法律依据。出于对公共安全的考虑,我国法律对电梯等特种设备的生产、安装、维修、保养、检测等等都有严格的资质要求,不具备相关资质,不得从事相关活动。但本案涉及的是电梯拆除,我国所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规范性文件,均没有要求电梯拆除需要特殊资质。唯一与电梯拆除相关的规章是《南京市电梯安全条例》,该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拆除电梯应当委托依法取得相应许可的单位进行”。而本案的电梯拆除工作由华仁回收公司实施,已经事先经过了秦淮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的报备。由此可见,将电梯拆除工作发包给华仁回收公司,是合法有效的,并不违反任何规定。所以,电梯拆除就是一项普通的工作,不涉及公共安全,无需特殊资质。
***辩称,本案所涉的电梯拆除安装项目是通过招投标确定由润拓工程公司来承担的,既包括新电梯的安装也包括旧电梯的拆除。润拓工程公司具有电梯安装的相关资质,但在中标之后实际上是由润拓安装公司承接了电梯的安装,实际上已经变更了投标的主体,而润拓安装公司和润拓工程公司是同一个法定代表人,我方认为就是一个转分包的行为。润拓安装公司并没有相应的电梯安装资质,本案所涉的安装必须先进行拆除,但润拓安装公司又将旧电梯的拆除发包给了华仁回收公司,而华仁回收公司并无电梯拆除的资质,中标的单位不实施中标工程,反而由非中标的单位来实施,实际上就是润拓安装公司利用润拓工程公司的资质来承接工程,导致该电梯拆除安装过程中出现多次往外分包,最终由没有作业经验的人来实施拆除导致事故发生。故润拓工程公司和润拓安装公司均存在过错。综上,一审查明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人的上诉请求,维持一审判决。
***辩称,润拓安装公司的一名业务员打电话给***,告知南京报业集团有旧电梯回收。***至南京报业集团工作场所查看时,当时旧电梯还在运行,润拓安装公司要求晚上拆除电梯,因为白天南京报业集团有人上班,白天作业影响报业集团正常工作。***就是为润拓安装公司干活的,润拓安装公司的工作人员未对***进行安全教育就要求拆除,故两上诉人应当要承担赔偿责任。一审判决适当,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南京报业集团辩称,不认可两上诉人的上诉意见,两上诉人应该要承担责任,南京报业集团通过公开的招投标确定润拓工程公司为中标单位,且也与润拓工程公司签订了《电梯设备买卖合同》。但其后是润拓安装公司与南京报业集团签订《电梯设备安装合同》,南京报业集团因疏忽未对合同主体进行仔细审查,导致合同签订。从属地上说,案涉事故发生在南京报业集团的场所内,南京报业集团接受一审的判决,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华仁回收公司辩称,***是我公司的客户,***借用我公司资质与润拓安装公司签订电梯拆除回收合同,我公司对此并不清楚。我公司的营业范围只有废旧物品回收,不包含拆除旧电梯。两上诉人应当承担责任,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五原审被告连带赔偿其医疗费9333.8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800元(50元/天×36天)、误工费120000元(15个月×8000元/月)、护理费16500元(110元/天×5个月×30天)、营养费7500元(50元/天×5个月×30天)、交通费5000元、鉴定费2100元,共计162233.8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原审被告承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7年12月12日1时,南京市公安局秦淮分局瑞金路派出所接到报警称:龙蟠中路233号撤换新旧电梯时,有施工的工人被电梯砸到,人很危险,报警人称已经打过120了。南京市公安局秦淮分局瑞金路派出所处警经过及结果记载:2017年12月12日0时许,***带领***、孔维根、邓业安等人在南京市秦淮区龙蟠中路233号报业大厦内拆除旧电梯时发生事故,造成孔维根当场死亡、***重伤。事故发生后,***被送至中国人民解放军八一医院入院救治,入院诊断:失血性休克、右股骨干骨折、右胫腓骨开放性骨折、右小腿皮肤裂伤伴胫前血管神经损伤、左足皮肤撕脱伤。住院期间行右股骨干骨折切开复位植骨内固定术、右小腿清创缝合术。***于2018年1月17日出院。出院诊断同入院诊断。2018年12月6日,***再次至中国人民解放军八一医院入院治疗。入院诊断:右股股骨折术后内固定存留、右胫骨骨折术后外固定存留。住院期间行右股骨内固定取出、右胫骨外固定取出术。***于2018年12月14日出院。
事故发生后,***垫付***医疗费105000元,南京报业集团垫付***医疗费20000元,润拓工程公司、润拓安装公司共垫付***医疗费29897.5元。上述垫付的金额未包含在***诉请之中。
2018年8月1日,事故调查技术专家组针对案涉事故出具《特种设备安全技术鉴定报告》,结论意见为:“电梯制动系统的制动能力不足,电梯坠落过程中限速器-安全钳系统联动保护功能失效以及涡轮受外力冲击突然断裂导致传动系统失效是导致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电梯平衡系统被人为改变和对重块未采取有效固定措施是导致本次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未对拆除电梯的施工过程制定相应的施工方案,人工移动电梯轿厢的作业过程中采取不规范的作业方法,是导致事故发生的次要原因。”
2018年8月9日,南京市人民政府“12·12”事故调查组针对此次事故作出《南京报业传媒集团“12·12”物体打击事故调查报告》,报告载明:“2017年12月12日零时许,电梯拆除人员在拆除南京报业大楼电梯过程中,发生一起物体打击事故,造成1人死亡,1人受伤,经济损失约90万元。一、基本情况南京报业大楼几部电梯使用已逾10多年,需要更换。南京报业集团委托招标代理机构江苏省设备成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设备成套公司)对大楼电梯改造项目招标进行代理。2017年5月,南京报业集团与设备成套公司签订招标代理合同,由南京报业集团委托设备成套公司进行大楼电梯改造项目的招标代理工作。2017年6月,设备成套公司给润拓工程公司发中标通知书。2017年6月,南京报业集团与润拓工程公司签订《电梯设备买卖合同》,约定:南京报业大楼电梯改造项目所需4台垂直乘客电梯全部设备、材料、随设备的备品配件及专用工具,运抵工地现场,负责安装、调试,直至买卖双方及南京报业集团所在地质量监督部门共同验收合格,获得质量监督部门发给的使用许可证,交付南京报业集团使用,大楼井道内原有4部旧电梯需拆除,旧电梯的拆除及回收均由润拓工程公司负责,回收价格抵扣设备款,合同价为1476000元。2017年6月,南京报业集团与润拓安装公司签订《电梯设备安装合同》,约定润拓安装公司负责4台电梯的安装及质保期内的维护保养工作,安装价为296000元。2017年7月,润拓安装公司与华仁回收公司签订《废旧电梯拆除回收合同》,约定:润拓安装公司委托华仁回收公司对4台奥的斯废旧电梯进行回收并拆除,回收总价为60000元。润拓安装公司经营范围:机电设备安装、室内外装饰工程、建筑工程、市政工程施工。润拓工程公司经营范围:电梯销售、安装、改造、维修保养。华仁回收公司经营范围:废旧物资回收、生产性废旧金属回收。二、事故发生经过和事故救援情况2017年12月4日,润拓安装公司负责南京报业大楼电梯旧电梯拆除回收的管理人员尤静打电话给***,要求***在12月9日或10日来南京尽快将南京报业大楼4号电梯拆除。***因故未能按照尤静要求的时间来南京,而是在11日带着5名从合肥找来的拆除电梯人员,于当日下午1点左右来到南京。***安顿好工人,看了电梯拆除现场后,与南京报业集团下属单位南京时代传媒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李崇智、工程部主任赵兴东、南京报业集团安全保卫干事李凯在南京报业后勤服务中心安保部主任姚远的办公室碰头,南京报业集团相关人员交代拆除电梯的井道需保留的信号线缆、监控线等,强调工人拆除时要系安全带、戴安全帽。19时许,***带着5名拆除电梯人员来到拆除电梯现场,***在机房负责往下放电梯轿厢并指挥协调拆除人员对4号电梯进行拆除。按照***的分工,孔维根负责气割,***给孔维根打下手负责把气割下来的电梯物件从轿厢递出给在桥箱外的邓业安。王时根和钱明胜负责把卸下的电梯门和割断的轨道搬出大楼外。12月12日零时许拆除人员拆除电梯至16层时突然轿厢坠落负二层井底,电梯对重块将进行切割作业的孔维根当场砸死并导致***腿部受伤。三、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死者孔维根,伤者***,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约90万元。四、事故发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质(一)事故发生的原因1.直接原因:(1)电梯制动系统的制动能力不足,电梯坠落过程中限速器-安全钳系统联动保护功能失效,以及涡轮受外力冲击突然断裂导致传动系统失效。(2)电梯平衡系统被人为改变和对重块未采取有效固定措施,电梯坠落过程中导致孔维根被对重块砸中致其死亡。2.间接原因:(1)***作为社会人员,使用其他单位资质承接业务;私自组织未经安全教育和培训的社会无业人员进行电梯拆除作业;作业过程中从业人员对电梯拆除有关知识不清楚,盲目作业是导致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2)润拓安装公司无资质承揽安装施工项目,同时,对于电梯拆除工程未签订电梯拆除作业安全协议,未对电梯拆除人员告知作业场所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是造成这起事故的重要原因。(3)南京报业集团在与润拓工程公司签订《电梯设备买卖合同》(内容包括:电梯安装与拆除)后,又将电梯安装作业发包给无电梯安装资质的润拓安装公司,对电梯招投标文件不认真落实;同时对于进入施工现场的电梯拆除人员的来源未作认真审核,流于形式,是造成这起事故的又一重要原因。(三)事故性质:该起事故中相关单位对电梯招投标文件中有关规定及合同不认真履行,相应的审核流于形式,从业人员对电梯拆除有关知识不清楚,盲目施工所导致的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事故调查中暴露出的问题:华仁回收公司对公司资料管理不严,导致他人利用。五、事故责任的认定以及对事故责任人的处理建议:(一)***作为社会人员,使用其他单位资质承接业务;私自组织未经安全教育和培训的社会无业人员进行电梯拆除作业;作业过程中从业人员对电梯拆除有关知识不清楚,盲目作业。作业过程中电梯失控坠落至负二层电梯井底部导致事故发生并致孔维根死亡,对该起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主要责任。建议由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二)润拓安装公司无资质承揽安装施工项目,同时,对于电梯拆除工程未签订电梯拆除作业安全协议,未对电梯拆除人员告知作业场所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对该起事故的发生负有管理责任。建议由市安监局依法对润拓安装公司进行行政处罚。(三)南京报业集团与润拓工程公司签订《电梯设备买卖合同》(内容包括电梯安装与拆除)后,又将电梯安装作业发包给无电梯安装资质的润拓安装公司,对电梯招投标文件不认真落实;同时对于进入施工现场的电梯拆除人员的来源未作认真审核,流于形式,对该起事故的发生负有管理责任。建议由市安监局依法对南京报业集团进行行政处罚,在此次事故中的相关人员由市监委调查认定后进行处理。六、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一)润拓工程公司严格执行招标法和招投标文件有关规定认真履行合同,加强公司内部管理;润拓安装公司从事故中认真吸取教训,增强法律意识,认真遵守有关规定,在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内承揽工程,防止各类事故发生。(二)南京报业集团要严格执行招标法,对合同在执行过程中要严格管理,对招标文件和合同中明确要求的事项督促中标单位严格履行,加强审批环节的把关。进一步规范资产处置的程序,依据南京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建立和健全各项资产管理规章制度。(三)华仁回收公司要进一步完善各项管理制度,加强公司资料管理,严禁出借资质。”2018年9月9日,南京市人民政府作出批复,同意事故调查组对事故原因的分析和事故性质的认定。
本案审理中,经***申请,法院依法委托南京医科大学司法鉴定所对***伤残等级、误工期限、护理期限、营养期限进行鉴定。南京医科大学司法鉴定所于2020年6月10日出具鉴定意见:***损伤未达到伤残等级;***伤后误工期限为13个月,护理期限为5个月,营养期限为5个月。***为此支付鉴定费2100元。
一审庭审中,润拓工程公司、润拓安装公司提供《废旧电梯拆除回收合同》、孔维根工作证复印件、变更登记表作为证据,证明报废电梯是由南京报业集团向市场监督管理局报备,润拓工程公司、润拓安装公司把相关合同向南京报业集团进行了申报,润拓安装公司是在润拓工程公司允许下,将该拆除旧电梯业务分包给了华仁回收公司。经质证,***对上述证据真实性认可,关联性不予认可。***认可上述合同系尤静找***签订,***在合同上加盖了华仁回收公司印章,华仁回收公司并不清楚此事。南京报业集团对上述证据无异议。华仁回收公司称合同不是该公司法定代表人签订的,不清楚此事。
本案一审的争议焦点为:1.***损失的赔偿责任应由谁承担;2.损失金额如何确定。
关于争议焦点1,一审法院认为,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赔偿责任。首先,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结合案涉证据可知,***作为社会人员,借用华仁回收公司资质承接业务,雇佣未经安全教育和培训的社会无业人员进行电梯拆除作业,作业过程中从业人员对电梯拆除有关知识不清楚,盲目作业是导致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故***对***受伤的发生存在明显过错,应当承担主要的赔偿责任。其次,润拓工程公司将案涉电梯拆除工程违法分包给无资质承揽安装施工项目的润拓安装公司,润拓安装公司对于电梯拆除工程未签订电梯拆除作业安全协议,未对电梯拆除人员告知作业场所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南京报业集团在与润拓工程公司签订《电梯设备买卖合同》(内容包括电梯安装与拆除)后,又将电梯安装作业发包给无电梯安装资质的润拓安装公司,对电梯招投标文件不认真落实,对于进入社工现场的电梯拆除人员的来源未作认真审核,流于形式,华仁回收公司将公司资料交给***,导致***借用该公司名义与润拓安装公司签订《废旧电梯拆除回收合同》,以上均是造成案涉事故的重要原因。最后,***作为从业人员,系根据***的指挥进行拆除工作,自身过错较小,但考虑其未经安全教育和培训,且无电梯拆除资质,自身存在一定过错。综上,上述各方责任大小,法院酌定***对***损失承担55%的责任,南京报业集团、润拓工程公司、润拓安装公司、华仁回收公司各承担10%的责任,***自身承担5%的责任。
关于争议焦点2,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结合双方当事人所举证据,法院对***因事故所受损失认定为:1.医疗费164231.3元(105000元+20000元+29897.5元+9333.8元);2.住院伙食补助费1800元(50元/天×36天);3.误工费59965.75元(55353元/年÷12个月×13个月);4.护理费12880元(100元/天×住院44天+80元/天×106天);5.营养费4500元(30元/天×5个月×30天);6.交通费4000元;7.鉴定费2100元。
以上损失合计249477.1元,由***承担137212.4元(249477.1元×55%),南京报业集团、润拓工程公司、润拓安装公司、华仁回收公司各承担24947.7元(249477.1元×10%),***自负12473.9元(249477.1元×5%)。扣除***垫付***医疗费105000元、南京报业集团垫付***医疗费20000元、润拓工程公司及润拓安装公司共垫付***医疗费29897.5元,***还应赔偿***322**.4元(137212.4元-105000元)、南京报业集团还应赔偿***49**.7(24947.7元-20000元),润拓工程公司、润拓安装公司还应赔偿***99**.95元[(24947.7元×2-29897.5元)/2],华仁回收公司还应赔偿***249**.7元。
一审法院判决:一、***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各项损失32212.4元;二、南京报业传媒集团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各项损失4947.7元;三、南京润拓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各项损失9998.95元;四、南京润拓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各项损失9998.95元;五、合肥华仁物资回收有限责任公司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各项损失24947.7元;六、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院经审理查明,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经各方当事人确认,本案二审争议焦点为,两上诉人对***的损害是否存在过错,是否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本院认为,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和《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规定,电梯属于特种设备,电梯的安装、改造和维修保养必须要由取得特定资质的单位进行,上述法律和行政法规虽未对旧电梯的拆除规定需要有特定资质单位进行,但因电梯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且电梯构造及运行原理专业性较强,故旧电梯的拆除至少应由通晓电梯专业知识的人员进行。本案中,南京报业集团的电梯改造项目经招投标,确定由具有资质的润拓工程公司中标,双方签订的《电梯设备买卖合同》中也明确约定新电梯的安装、调试以及旧电梯的拆除及回收均由润拓工程公司负责。但其后实际由润拓安装公司与南京报业集团签订《电梯设备安装合同》,润拓安装公司又与借用华仁回收公司营业执照的***签订《废旧电梯拆除回收合同》,而***及其找来的包括***在内的5名工人并不掌握电梯相关原理,也不知晓电梯拆除相关知识,盲目作业进而导致本案事故发生。综合以上分析,润拓工程公司中标南京报业集团的电梯改造项目后,又将其中的新电梯安装保养和旧电梯的拆除工作非法转让给不具备相应资质的润拓安装公司,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和《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相关规定,对本案事故的发生存在过错;润拓安装公司无相关资质承接新电梯安装保养和旧电梯的拆除工作,且将旧电梯的拆除工作交由不具备电梯相关知识的***进行,未就作业场所存在的危险因素及相关防范措施告知电梯拆除人员,对本案事故的发生也存在过错。一审法院综合本案具体情况,依据各责任主体过错大小,确定润拓工程公司和润拓安装公司各承担10%的赔偿责任,该认定并无不当,本院依法予以确认。两上诉人关于其不存在过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的上诉意见无事实依据,本院依法不予采信。
综上所述,润拓工程公司和润拓安装公司的上诉请求均不能成立,依法应予驳回;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400元,由上诉人南京润拓机电工程有限公司和南京润拓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各负担20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陈礼苋
审判员  赵珺珉
审判员  宛洪顺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陈思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