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3民初1644号之三
原告:上海万襄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大叶公路8188号8幢。
法定代表人:林妙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杭程,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明飞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月罗路1018号甲2。
法定代表人:吴伟贤,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燕燕,北京中凯(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嘉嘉,男,公司员工。
被告:***钢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新区凤凰大道890号。
法定代表人:敖新华,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万春,男,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珍香,女,公司员工。
原告上海万襄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明飞工贸有限公司、***钢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2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万襄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5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诉讼费用5,025元,由原告上海万襄实业有限公司负担(已缴)。
审 判 员 季雅燕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薛 策
书 记 员 薛 策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七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