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萍钢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万襄实业有限公司与某某钢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等产品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案件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3民初1644号之二
解除保全申请人:上海万襄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大叶公路8188号8幢。
法定代表人:林妙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杭程,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上海明飞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月罗路1018号甲2。
法定代表人:吴伟贤,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燕燕,北京中凯(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嘉嘉,男,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钢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新区凤凰大道890号。
法定代表人:敖新华,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万春,男,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珍香,女,公司员工。
解除保全申请人上海万襄实业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上海明飞工贸有限公司、***钢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22)沪0113民初1644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928,978.38元或查封等值财产,并已实施了相关的保全措施。后原告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上海明飞工贸有限公司、***钢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 判 员 季雅燕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薛 策
书 记 员 薛 策
附: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保全裁定:……(二)申请人撤回保全申请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