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萍钢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万襄实业有限公司与某某钢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等产品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案件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3民初1644号之一
原告:上海万襄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大叶公路8188号8幢。
法定代表人:林妙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杭程,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明飞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月罗路1018号甲2。
法定代表人:吴伟贤,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燕燕,北京中凯(上海)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嘉嘉,该公司员工。
被告:***钢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新区凤凰大道890号。
法定代表人:敖新华,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万春,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珍香,该公司员工。
原告上海万襄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明飞工贸有限公司、***钢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过程中,发现案情复杂,不宜继续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同时本案基本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故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第二款、第一百七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
审 判 员 季雅燕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薛 策
书 记 员 薛 策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基层人民法院审理的基本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的第一审民事案件,可以由审判员一人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第一百七十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