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0881民初3543号之一
保全申请人:湖北钟厦水泥股份有限公司,住**市双河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000271752001C。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祥鑫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男,汉族,1964年8月24日出生,住**市,公民身份号码42010519********。
被申请人:***,女,汉族,1963年1月27日出生,住**市,公民身份号码42010519********。
本院于2022年9月5日作出的(2022)鄂0881民初3543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120000元或者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冻结、查封期限一年。2022年9月22日,原告湖北钟厦水泥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于2022年9月27日裁定准予原告湖北钟厦水泥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保全申请人湖北钟厦水泥股份有限公司自愿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的财产保全措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四)**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银行存款120000元的冻结及其他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