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钟厦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湖北钟厦水泥股份有限公司、某某等追偿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0881民初3544号 申请人:湖北钟厦水泥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市双河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000271752001C。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祥鑫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申请人:***,男,1964年8月24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武汉市江汉区,现住**市,公民身份号码42010519********。 被申请人:***,女,1963年1月27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武汉市江汉区,现住**市,公民身份号码42010519********。 申请人湖北钟厦水泥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追偿权纠纷一案,申请人湖北钟厦水泥股份有限公司于2022年9月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查封被申请人***、***银行存款28万元或其他同等价值的财产。申请人湖北钟厦水泥股份有限公司以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荆门中心支公司的保单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湖北钟厦水泥股份有限公司为了维护其合法权益,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提供的担保为有效担保,其保全申请应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查封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28万元或其他同等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1920元,由申请人湖北钟厦水泥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六日 法官助理 涂 寒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