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0881民初3544号之二
原告:湖北钟厦水泥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市双河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000271752001C。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祥鑫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男,1964年8月24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武汉市江汉区,现住**市,公民身份号码42010519********。
被告:***,女,1963年1月27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武汉市江汉区,现住**市,公民身份号码42010519********。
原告湖北钟厦水泥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追偿权纠纷一案,原告湖北钟厦水泥股份有限公司于2022年9月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本院于同日作出民事裁定,对被告***、***的银行存款28万元或其他同等价值的财产予以冻结、查封。原告湖北钟厦水泥股份有限公司于2022年9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于同日作出民事裁定,准许湖北钟厦水泥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本院已裁定准许湖北钟厦水泥股份有限公司撤诉,上述财产保全应予解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银行存款28万元或其他同等价值财产的冻结、查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涂 寒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