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0881民初3544号之一
原告:湖北钟厦水泥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市双河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000271752001C。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祥鑫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男,1964年8月24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武汉市江汉区,现住**市,公民身份号码42010519********。
被告:***,女,1963年1月27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武汉市江汉区,现住**市,公民身份号码42010519********。
原告湖北钟厦水泥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25日立案受理。原告湖北钟厦水泥股份有限公司于2022年9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湖北钟厦水泥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禁止性规定,亦不侵害他人合法利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湖北钟厦水泥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857元,减半收取2428.5元,由湖北钟厦水泥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涂 寒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