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京山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鄂0821民初1319号
原告:湖北钟厦水泥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市双河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000271752001C。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京中金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男,1960年8月13日出生,汉族,京山市人,住京山市,
被告:***,女,1964年6月24日出生,汉族,京山市人,住京山市,系被申请人***之妻。
两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荒,湖北惠山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关于原告湖北钟厦水泥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27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10月29日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对其民事权利的处分,本院应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湖北钟厦水泥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18元,由原告湖北钟厦水泥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