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钟祥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01)钟执字127号
申请执行人湖北钟厦水泥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钟祥市双河镇。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湖北钟祥莫愁湖经济技术开发区总公司,住所地:钟祥市郢中镇。
被执行人宁本江,男,1954年5月22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钟祥市,
钟祥市人民法院作出的(1999)钟经初字第421号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被执行人宁本江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宁本江在金融机构的存款100000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代理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