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钟厦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湖北钟厦水泥股份有限公司与襄阳市金路实业有限公司、襄阳公路管理局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钟祥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鄂钟祥执字第00218-3号
申请执行人湖北钟厦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襄阳市公路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鄂钟祥民二初字第0023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9月2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襄阳市公路管理局于2015年9月26日前履行,但被执行人襄阳市公路管理局至今未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扣划被执行人襄阳市公路管理局在金融机构的存款322000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