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远卓投资有限公司

***和船务有限公司与湖北远卓投资有限公司航次租船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州海事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粤72民初1518号
原告:洋浦恒和船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洋浦经济开发区开源大道盐田19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蓝敏生,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少康,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湖北远卓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古田二路与南泥湾大道交汇处(汇丰企业总部)6楼A座601-602号。
原告洋浦恒和船务有限公司诉被告湖北远卓投资有限公司航次租船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9日立案。原告于2016年11月25日以原、被告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是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洋浦恒和船务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受理费3476元,减半收取计1738元,由原告洋浦恒和船务有限公司负担。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周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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