恩施州腾龙水泥有限责任公司

上海威浦自动化电气有限公司与上海万珠电气有限公司、恩施州腾龙水泥有限责任公司等其他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沪0113民初3976号
原告:上海威浦自动化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金山区朱泾镇万安街XXX号综合楼113室A座。
法定代表人:蒋建淮,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宝华,上海申浩(昆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万珠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
法定代表人:童志红,董事长。
被告:方基奎,男,1969年5月1日出生,汉族。
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先忠,上海金茂凯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腾龙水泥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恩施市。
法定代表人:沈道千。
原告上海威浦自动化电气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万珠电气有限公司、方基奎、***腾龙水泥有限责任公司其他侵权责任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系自行处分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威浦自动化电气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057元,由原告负担(已付)。
审 判 员 闻怡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田委
书 记 员 田委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