恩施州腾龙水泥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腾龙水泥有限责任公司与某某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恩施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鄂2801民初4522号
原告:***腾龙水泥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恩施市芭蕉侗族乡天桥村沙子坡,统一社会代码9142280079878953XN。
法定代表人:沈道千,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胡鹏,湖北联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生于1967年1月17日,汉族,
住湖北省恩施市巴公路22号三栋12号。
原告***腾龙水泥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腾龙水泥有限责任公司以双方已庭外协商为由申请撤回起诉。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腾龙水泥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应交5元,原告毛学奎负担。
审判员 谈  效  锋
二〇二〇年七月三十日
书记员 谭庆芳(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