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恩施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鄂2801民初6252号
原告:***腾龙水泥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恩施市芭蕉侗族乡天桥村沙子坡,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280079878953XN。
法定代表人:沈道千,系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鹏,湖北联信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男,1971年2月11日出生,住湖北省,
本院在审理原告***腾龙水泥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腾龙水泥有限责任公司于2019年9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腾龙水泥有限责任公司以因被告***已将所有欠款支付完毕为由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腾龙水泥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交纳120元,由原告***腾龙水泥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区海玲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唐蔚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