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
审判长
合议庭成员
法官助理
书记员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调 解 书
(2020)鄂01民初163、752、753、754号
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江汉支行,住所地武汉市江汉区新华路**。
负责人:朱红亮,该支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文琴,女,该支行工作人员。
被告:武汉康顺集团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武汉市江岸区石桥村黄浦科技园特**/div>
法定代表人:肖国斌,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武汉国创贸易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武汉市黄陂区盘龙城经济开发区盘龙大楼/div>
法定代表人:卢斌,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肖国斌,男,1963年3月23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江岸区,
被告:徐春芬,女,1963年4月22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江岸区,
被告:张敏,男,1971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江岸区,
被告:毛艳冰,女,1972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江岸区,
被告:武汉赛迪科技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武汉市黄陂区盘龙城经济开发区巨龙大道**盘龙汽车城内/div>
法定代表人:张业勇,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武汉康顺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武汉市江岸区石桥村黄浦科技园特**iv>
法定代表人:肖国斌,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武汉新帝苑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武汉市江岸区新客运站**iv>
法定代表人:肖国斌,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武汉中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武汉市江岸区香港路**天恒财智大厦****iv>
法定代表人:胡望先,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武汉中信永达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黄陂,住所地武汉市黄陂区盘龙城经济开发区叶店村iv style='LINE-HEIGHT: 25pt; TEXT-INDENT: 30pt; MARGIN: 0.5pt 0cm;FONT-FAMILY: 宋体; FONT-SIZE: 15pt;'>法定代表人:卢斌,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武汉盘龙汽车城联合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黄陂,住所地武汉市黄陂区盘龙城经济开发区iv style='LINE-HEIGHT: 25pt; TEXT-INDENT: 30pt; MARGIN: 0.5pt 0cm;FONT-FAMILY: 宋体; FONT-SIZE: 15pt;'>法定代表人:肖国斌,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湖北康顺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岸,住所地武汉市江岸区石桥村黄浦科技园特**iv style='LINE-HEIGHT: 25pt; TEXT-INDENT: 30pt; MARGIN: 0.5pt 0cm;FONT-FAMILY: 宋体; FONT-SIZE: 15pt;'>法定代表人:肖国斌,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武汉康顺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黄陂,住所地武汉市黄陂区盘龙城经济开发区iv style='LINE-HEIGHT: 25pt; TEXT-INDENT: 30pt; MARGIN: 0.5pt 0cm;FONT-FAMILY: 宋体; FONT-SIZE: 15pt;'>法定代表人:肖国斌,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吴峰,男,1969年4月8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江岸区,
被告:董凡,男,1961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江汉区,
被告:肖红英,女,1956年4月22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江岸区,
被告:叶晓明,男,1954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江岸区,
以上被告均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坤,湖北嘉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昌路凯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望城新区新兴西大道**iv style='LINE-HEIGHT: 25pt; TEXT-INDENT: 30pt; MARGIN: 0.5pt 0cm;FONT-FAMILY: 宋体; FONT-SIZE: 15pt;'>法定代表人:陆兴康,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君,男,该公司工作人员。
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江汉支行(以下简称中行江汉支行)与被告武汉康顺集团有限公司、武汉国创贸易有限公司、肖国斌、徐春芬、张敏、毛艳冰、武汉赛迪科技有限公司、武汉康顺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武汉新帝苑贸易有限公司、武汉中科集团有限公司、武汉中信永达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武汉盘龙汽车城联合投资有限公司、湖北康顺贸易有限公司、武汉康顺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吴峰、董凡、肖红英、叶晓明、南昌路凯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四案,本院分别于2020年1月13日、2020年10月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中行江汉支行就四案共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武汉康顺集团有限公司偿还中行江汉支行借款本金3910万元整及截止2019年12月30日的借款利息及罚息合计1073700.88元(借期内适用利率为年利率4.89%,借期外罚息利率为年利率6.149%),并自2019年12月31日起至全部债务清偿之日止,分别以欠付的借款本金3910万元和借款利息及罚息合计1073700.88元为基数,自2019年11月30日起至2020年11月29日按照罚息利率年利率6.149%计算逾期罚息,自2020年11月30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照重新定价日前一个工作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贷款基础利率报价平均利率加58基点进行重新定价,罚息利率在适用利率水平上加收30%的罚息利率计算逾期罚息;【针对《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编号为中江汉借字2018052号)】
2.判令武汉康顺集团有限公司偿还中行江汉支行借款本金4000万元整及截止2020年9月1日的借款利息及罚息合计2807082.66元;并自2020年9月2日起,以应偿还借款本金余额为基数,按《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编号为中江汉借字2018051号)约定的利率继续计算利息、罚息、复利,计付至清偿完毕之日止;
3.判令武汉康顺集团有限公司偿还中行江汉支行借款本金4000万元整及截止2020年9月1日的借款利息及罚息合计2415064.39元;并自2020年9月2日起,以应偿还借款本金余额为基数,按《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编号为中江汉借字2019005号)约定的利率继续计算利息、罚息、复利,计付至清偿完毕之日止。
4.判令武汉康顺集团有限公司偿还中行江汉支行借款本金4000万元整及截止2020年9月1日的借款利息及罚息合计2415247.87元;并自2020年9月2日起,以应偿还借款本金余额为基数,按《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编号为中江汉借字2019006号)约定的利率继续计算利息、罚息、复利,计付至清偿完毕之日止;
5.请求依法判令中行江汉支行对武汉康顺集团有限公司设定抵押的位于武汉市江岸区黄浦科技园特3号房地产[所有权证:武房权证岸字第**、武国用(2005)第0652号;他项权证号:武房他证岸字第××号、土地他项权证号:武他项(2016)第338号]拍卖、变卖后所得价款在2110万元最高额债权内享有优先受偿权、对位于香江新村1-46号商网1-2层12室房地产[武房房权证江字第**,国用(商2008)第151986号;他项权证号:鄂(2016)武汉市市不动产证明第0000132号]拍卖、变卖后所得价款在260万元最高额债权内享有优先受偿权、及对位于香港路145号科技综合楼B栋15层1室、4室房地产[武房权房权证市字第**、权证房权证市字第**、(2008)第437号、岸国用(2008)第438号;他项权证号:鄂(2016)武汉市市不动产证明第0000133号]拍卖、变卖后所得价款在150万元最高额债权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6.请求依法判令中行江汉支行对武汉盘龙汽车城联合投资有限公司设定抵押的位于黄陂区××经济开发区××村土地[黄陂国用(2009)3305号、黄陂国用(2006)1980号;他项权证号:鄂(2019)武汉市黄陂不动产证明第0037044号]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3742100元最高额债权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7.请求依法判令中行江汉支行对湖北康顺贸易有限公司设定抵押的位于江岸区中原大厦20层A、E、F、G、H室房地产[武房权证市房权证市字第**、市字房权证市字第**、字第房权证市字第**、01)字第180号、岸国用(2001)字第181号、岸国用(2001)字第274号;他项权证号:武房他证岸字第××号]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240万元最高额债权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8.请求依法判令中行江汉支行对武汉康顺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设定抵押的位于盘龙汽车城汽车置换管理站房地产[武房权证黄字第×房权证黄字第**、12)第492号;他项权证号:鄂(2016)武汉市黄陂不动产证明第0000346号]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1330万元最高额债权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9.请求依法判令中行江汉支行对武汉康顺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设定抵押的位于江岸区香港路145号科技综合楼B栋15层2室、3室、5室办公房地产[武房权证市字第××房权证市字第**、×号房权证市字第**、号、房权证市字第**、468号、岸国用(2008)第469号、岸国用(2008)第470号;他项权证号:鄂(2016)武汉市市不动产证明第0000135号]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280万元最高额债权内享有优先受偿权、对位于黄陂区××经济开发区××村房地产[武房权证黄字第**、黄房权证黄字第**、1196号;他项权证号:鄂(2019)武汉市黄陂不动产证明第0037043号]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8976100元最高额债权内享有优先受偿权、及对位于黄陂盘龙城经济开发区盘龙大楼房地产[武房房权证黄字第**、陂房权证黄字第**、348号;他项权证号:鄂(2017)武汉市黄陂不动产证明第0006614号]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33947700元最高额债权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10.请求依法判令中行江汉支行对武汉新帝苑贸易有限公司设定抵押的位于常码头450号1栋房地产、2栋房地产[武房权房权证市字第**、用房权证市字第**、号、武房权证房权证市字第**、(房权证市字第**、;他项权证号:鄂(2016)武汉市市不动产证明第0000301号]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4316600元最高额债权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11.请求依法判令中行江汉支行对吴峰设定抵押的位于香江新村1-46号商网1-2层11室房地产[武房权证江房权证江字第**(商房权证江字第**,26号;他项权证号:武房他证江字第××号]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310万元最高额债权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12.请求依法判令中行江汉支行对董凡设定抵押的位于香江新村1-46号商网1-2层9室房地产[武房权证江字房权证江字第**交2房权证江字第**,5号;他项权证号:武房他证江字第××号]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330万元最高额债权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13.请求依法判令中行江汉支行对肖红英、叶晓明设定抵押的位于香江新村1-46号商网架空层、2层20室房地产[武房权证江字第房权证江字第**20房权证江字第**,号;他项权证号:武房他证江字第××号]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550万元最高额债权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14.请求依法判令中行江汉支行对南昌路凯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位于南昌市新建县望城新区兴西大道188号1栋汽车4S店商业房地产[房屋产权证号:新房权证新建字第房权证新建字第**国房权证新建字第**;02号;他项权证号:赣(2019)新建区不动产证明第0001474号]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65166600元最高额债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15.请求依法判令中行江汉支行对肖国斌、张敏设定质押的对武汉康顺集团有限公司51800万股股份、200万股股份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4亿元最高额债权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16.请求依法判令肖国斌、徐春芬、张敏、毛艳冰、武汉赛迪科技有限公司、武汉中科集团有限公司、武汉中信永达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武汉国创贸易有限公司对武汉康顺集团有限公司上述第一、二、三、四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17.请求判令所有被告共同承担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
事实和理由:2016年5月20日,吴峰、董凡、肖红英分别与中行江汉支行签订《最高额抵押合同》(合同编号为:中江汉最高额抵字2016001号、2016002号、2016003号),约定将吴峰、董凡、肖红英名下分别位于香江新村××号××网××室房产、××新村××号××网××室房产、××新村××号××网架空层、××室房产抵押给中行江汉支行,三份抵押合同分别在310万元最高额债权范围内(2016001号)、在330万元最高额债权范围内(2016002号)、在550万元最高额债权范围内(2016003号),均对武汉康顺集团有限公司与中行江汉支行自2016年5月20日起至2019年5月20日止签订借款合同项下债权提供抵押担保。叶晓明系肖红英抵押物共有人,在同意函上签字,表示同意肖红英与中行江汉支行签订的《最高额抵押合同》中约定的对抵押物的处理。
2016年6月7日,武汉康顺集团有限公司与中行江汉支行签订《最高额抵押合同》(合同编号为:中江汉最高额抵字2016004号),双方约定将武汉康顺集团有限公司位于武汉市江岸区黄浦科技园特3号房产抵押给原告,在2110万元最高额债权范围内,对武汉康顺集团有限公司与中行江汉支行自2015年6月1日起至2019年12月31日止签署借款合同项下债权提供抵押担保。
2016年6月7日,湖北康顺贸易有限公司与中行江汉支行签订《最高额抵押合同》(合同编号为:中江汉最高额抵字2016005号),约定将其位于江岸区中原大厦20层A、E、F、G、H室房产抵押给原告;在240万元最高额债权范围内,对武汉康顺集团有限公司与中行江汉支行自2015年6月1日起至2019年12月31日止签署借款合同项下债权提供抵押担保。
2016年6月7日,武汉康顺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中行江汉支行签订《最高额抵押合同》(合同编号为:中江汉最高额抵字2016006号),约定将其位于盘龙汽车城汽车置换管理站抵押给原告,在1330万元最高额债权范围内,对武汉康顺集团有限公司与中行江汉支行自2015年6月1日起至2019年12月31日止签署借款合同项下债权提供抵押担保。
2016年7月8日,武汉康顺集团有限公司与中行江汉支行签订2份《最高额抵押合同》(合同编号分别为:中江汉最高额抵字2016007号、2016008号),双方约定将武汉康顺集团有限公司位于香江新村××号××网××室房产、及位于香港路145号科技综合楼B栋15层1室、4室房产及项下土地使用权抵押给原告,分别在260万元最高额债权范围内,在150万元最高额债权范围内,对武汉康顺集团有限公司与中行江汉支行自2015年8月1日起至2021年12月31日止签署借款合同项下债权提供抵押担保。
2016年7月8日,武汉康顺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与中行江汉支行签订《最高额抵押合同》(合同编号为:中江汉最高额抵字2016009号),约定将其位于江岸区香港路145号科技综合楼B栋15层2室、3室、5室办公房地产抵押给原告,在280万元最高额债权范围内,对武汉康顺集团有限公司与中行江汉支行自2015年8月1日起至2021年12月31日止签署借款合同项下债权提供抵押担保。
2016年8月16日,中行江汉支行与武汉新帝苑贸易有限公司签订《最高额抵押合同》(合同编号为:中江汉最高额抵字2016010号),约定其将其位于常码头450号1栋房产、2栋房产抵押给中行江汉支行,在4316600元最高额债权范围内,对武汉康顺集团有限公司与中行江汉支行自2015年8月1日起至2021年12月31日止签署借款合同项下债权提供抵押担保。
2017年1月25日,武汉康顺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与中行江汉支行签订《最高额抵押合同》(合同编号为:中江汉最高额抵字2017002号),约定将其位于黄陂盘龙城经济开发区盘龙大楼抵押给原告,在33947700元最高额债权范围内,对武汉康顺集团有限公司与中行江汉支行自2016年4月1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止签署借款合同项下债权提供抵押担保。
2019年8月19日,武汉康顺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与中行江汉支行签订《最高额抵押合同》(合同编号为:中江汉最高额抵字2019023号),约定将其位于黄陂盘龙城经济开发区盘龙城办公附楼抵押给中行江汉支行,在8976100元最高额债权范围内,对武汉康顺集团有限公司与中行江汉支行自2018年11月1日起至2021年11月1日止签署借款合同项下债权提供抵押担保。
2015年12月9日,中行江汉支行与南昌路凯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签订一份《最高额抵押合同》(合同编号为:中江汉最高额抵字2015005号),约定南昌路凯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将其位于江西省南昌市××新区××大道××栋的房产及项下土地使用权抵押给中行江汉支行,对武汉康顺集团有限公司与中行江汉支行自2015年12月9日起至2018年12月31日止签署的借款、贸易融资、保函、资金业务及其他授信业务合同,及其修订或补充,约定属于本合同项下之主合同提供抵押担保,并办理了抵押登记。2019年1月22日,中行江汉支行与南昌路凯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签订合同编号为中江汉最高额抵字2019001号的《最高额抵押合同》,将前述主合同发生期间展期为2015年12月9日起至2019年7月31日止。
2019年8月19日,武汉盘龙汽车城联合投资有限公司与中行江汉支行签订《最高额抵押合同》(合同编号为:中江汉最高额抵字2019024号),约定将其位于黄陂区××经济开发区××村土地抵押给原告,在3742100元最高额债权范围内,对武汉康顺集团有限公司与中行江汉支行自2018年11月1日起至2021年11月1日止签署借款合同项下债权提供抵押担保。
以上抵押担保均办理了抵押权登记,中行江汉支行取得了他项权证。
2017年1月10日,中行江汉支行与肖国斌签署了《最高额质押合同》(合同编号为:中江汉最高额质字2017001号),约定肖国斌将持有的武汉康顺集团有限公司51800万股股份质押给中行江汉支行;2017年1月19日,中行江汉支行与张敏签署了《最高额质押合同》(合同编号为:中江汉最高额质字2017002号),约定张敏将持有的武汉康顺集团有限公司200万股股份质押给中行江汉支行;前述《最高额质押合同》均约定为武汉康顺集团有限公司与中行江汉支行自2016年4月1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止签订借款合同项下债权提供质押担保。以上质押担保均办理了质押登记。
2017年1月10日,中行江汉支行与肖国斌、徐春芬签署了《最高额保证合同》(合同编号为:中江汉最高额保字2017001号),2017年1月19日,中行江汉支行与张敏、毛艳冰签署了《最高额保证合同》(合同编号为:中江汉最高额保字2017002号),均约定为武汉康顺集团有限公司与中行江汉支行自2016年4月1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止签署借款合同项下债权提供保证担保,以上保证合同约定在4亿元最高债权数额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2018年1月3日,中行江汉支行与武汉赛迪科技有限公司签署了《最高额保证合同》(合同编号为:中江汉最高额保字2018001号),约定在3.5亿元最高额债权范围内,为武汉康顺集团有限公司与中行江汉支行自2017年2月1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止签署借款合同项下债权提供保证担保。
2019年6月21日,中行江汉支行与武汉中科集团有限公司签署了《最高额保证合同》(合同编号为:中江汉最高额保字2019044号),与武汉中信永达投资控股有限公司签署了《最高额保证合同》(合同编号为:中江汉最高额保字2019045号),与武汉国创贸易有限公司签署了《最高额保证合同》(合同编号为:中江汉最高额保字2019046号)均约定在3.368亿元最高额债权范围内,为武汉康顺集团有限公司与中行江汉支行自2018年11月1日起至2021年12月31日止签署借款合同项下债权提供保证担保。
2018年11月27日,中行江汉支行与武汉康顺集团有限公司签订了《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合同编号为:中江汉借字2018051号),约定中行江汉支行为武汉康顺集团有限公司发放借款金额4000万元整,借款期限12个月,自实际提款日起算。借款利率为浮动利率,每12个月为一个浮动周期。首期利率为实际提款日前一个工作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贷款基础利率报价平均利率加58基点;在重新定价日,按当日前一个工作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贷款基础利率报价平均利率加58基点进行重新定价,罚息利率在基础利率上加收30%。上述借款具体的担保方式如下,担保范围包括本金、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等。2018年11月29日,中行江汉支行依据该合同向武汉康顺集团有限公司发放借款4000万元整,借款期限自2018年11月29日起至2019年11月28日止。现贷款已到期,截止2020年9月1日,武汉康顺集团有限公司拖欠中行江汉支行本金4000万元及罚息、利息2807082.66元。
2018年11月30日,中行江汉支行与武汉康顺集团有限公司签订了《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合同编号为:中江汉借字2018052号),约定中行江汉支行为武汉康顺集团有限公司发放借款金额3910万元整,借款期限12个月,自实际提款日起算。借款用途为购汽车。借款利率为浮动利率,每12个月为一个浮动周期,按季结息,每季度末月的20日为结息日,21日为付息日。首期利率为实际提款日前一个工作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贷款基础利率报价平均利率加58基点;在重新定价日,按当日前一个工作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贷款基础利率报价平均利率加58基点进行重新定价,罚息利率在基础利率上加收30%。另在第九条约定合同项下债务的担保方式为:本合同属于编号为中江汉最高额保字2017003号的《最高额保证合同》项下的主合同,中江汉最高额保字2017001号《最高额保证合同》项下的主合同,中江汉最高额保字2017002号《最高额保证合同》项下的主合同,中江汉最高额质字2017001号《最高额质押合同》项下的主合同,中江汉最高额质字2017002号《最高额质押合同》项下的主合同,中江汉最高额保字2018001号《最高额保证合同》项下的主合同,中江汉最高额抵字2015005号《最高额抵押合同》项下的主合同。而中行江汉支行与武汉中科集团有限公司、武汉中信永达投资控股有限公司签署的《最高额保证合同》系在《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合同编号为:中江汉借字2018052号)之后签署的,也为本案贷款提供连带保证责任。故中行江汉支行除有权向武汉康顺集团有限公司主张债权外,还有权要求武汉国创贸易有限公司、武汉赛迪科技有限公司、南昌路凯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武汉中科集团有限公司、武汉中信永达投资控股有限公司、肖国斌、徐春芬、张敏、毛艳冰按照合同约定承担担保责任。2018年11月30日,中行江汉支行依据该借款合同向武汉康顺集团有限公司发放借款3910万元整,借款期限自2018年11月30日起至2019年11月29日止,年利率为4.89%。现贷款已到期,截止2019年12月30日,武汉康顺集团有限公司拖欠中行江汉支行本金3910万元及罚息、复利1073700.88元。
2019年1月31日,中行江汉支行与武汉康顺集团有限公司签订了《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合同编号为:中江汉借字2019005号),约定中行江汉支行为武汉康顺集团有限公司发放借款金额4000万元整,借款期限12个月,自实际提款日起算。借款利率为浮动利率,每12个月为一个浮动周期。首期利率为实际提款日前一个工作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贷款基础利率报价平均利率加4基点;在重新定价日,按当日前一个工作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贷款基础利率报价平均利率加4基点进行重新定价,罚息利率在基础利率上加收30%。上述借款具体的担保方式如下,担保范围包括本金、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等。2019年2月1日,中行江汉支行依据该合同向武汉康顺集团有限公司发放借款4000万元整,借款期限自2019年2月1日起至2020年1月31日止。现贷款已到期,截止2020年9月1日,武汉康顺集团有限公司拖欠中行江汉支行本金4000万元及利息、罚息2415064.39元。
2019年2月1日,中行江汉支行与武汉康顺集团有限公司签订了《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合同编号为:中江汉借字2019006号),约定中行江汉支行为武汉康顺集团有限公司发放借款金额4000万元整,借款期限12个月,自实际提款日起算。借款利率为浮动利率,每12个月为一个浮动周期。首期利率为实际提款日前一个工作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贷款基础利率报价平均利率加4基点;在重新定价日,按当日前一个工作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贷款基础利率报价平均利率加4基点进行重新定价,罚息利率在基础利率上加收30%。上述借款具体的担保方式如下,担保范围包括本金、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等。2019年2月2日,中行江汉支行依据该合同向武汉康顺集团有限公司发放借款4000万元整,借款期限自2019年2月2日起至2020年2月1日止。现贷款已到期,截止2020年9月1日,武汉康顺集团有限公司拖欠中行江汉支行本金4000万元及利息、罚息2415247.87元。
原告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特提起诉讼,请求判如所请。
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原告与各被告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江汉支行与武汉康顺集团有限公司签署下列4份《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向武汉康顺集团有限公司发放贷款本金合计为15910万元,截至2020年9月1日,武汉康顺集团有限公司欠付本金、利息、罚息详见下表:
序号
借款合同
编号
签订时间
金额
万元
借款期间
期内利率
欠付本金
(万元)
欠付利息、罚息合计(元)
1
中江汉借字2018051号
2018.11.27
4000
2018.11.29-2019.11.28
4.89%
4000
2807082.66
2
中江汉借字2018052号
2018.11.30
3910
2018.11.30-2019.11.29
4.89%
3910
2752540.28
3
中江汉借字2019005号
2019.1.31
4000
2019.2.1-2020.1.31
4.35%
4000
2415064.39
4
中江汉借字2019006号
2019.2.1
4000
2019.2.2-2020.2.1
4.35%
4000
2415247.87
合计
15910
10389935.20
以上借款合同分别由武汉康顺集团有限公司、武汉国创贸易有限公司、肖国斌、徐春芬、张敏、毛艳冰、武汉赛迪科技有限公司、武汉康顺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武汉新帝苑贸易有限公司、武汉中科集团有限公司、武汉中信永达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武汉盘龙汽车城联合投资有限公司、湖北康顺贸易有限公司、武汉康顺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吴峰、董凡、肖红英、叶晓明、南昌路凯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提供抵押、质押或保证担保。借款到期后,武汉康顺集团有限公司未能按期足额偿还借款本息,现各方对上述所有债务确认及偿还事宜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一、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江汉支行与武汉康顺集团有限公司、武汉国创贸易有限公司、肖国斌、徐春芬、张敏、毛艳冰、武汉赛迪科技有限公司、武汉康顺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武汉新帝苑贸易有限公司、武汉中科集团有限公司、武汉中信永达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武汉盘龙汽车城联合投资有限公司、湖北康顺贸易有限公司、武汉康顺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吴峰、董凡、肖红英、叶晓明、南昌路凯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共同确认:截至2020年9月1日,武汉康顺集团有限公司欠付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江汉支行上述4笔借款的本金(合同编号为中江汉借字2018051号、中江汉借字2018052号、中江汉借字2019005号、中江汉借字2019006号)共计为15910万元,借款利息及罚息合计为10389935.20元;自2020年9月2日起,武汉康顺集团有限公司同意以应偿还借款本金余额为基数,按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约定的利率继续计算利息、罚息、复利,计付至清偿完毕所有借款本金之日止。
二、武汉康顺集团有限公司承诺于2020年10月30日还本金100万元,2020年12月20日还本金300万元,2021年1月20日还本金100万元,2021年2月20日还本金100万元,2021年3月20日还本金400万元,2021年4月20日还本金600万元,2021年5月20日还本金800万元,2021年6月20日还本金1510万元及清偿完毕编号为中江汉借字2018052号《流动资金借款合同》项下的所有借款利息、罚息。
武汉康顺集团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20日还本金100万元,2021年8月20日还本金100万元,2021年9月20日还本金200万元,2021年10月20日还本金100万元,2021年11月20日还本金100万元,2021年12月20日还本金1000万元,2022年1月20日还本金200万元,2022年2月20日还本金200万元,2022年3月20日还本金400万元,2022年4月20日还本金200万元,2022年5月20日还本金200万元,2022年6月20日还本金4800万元,2022年7月20日还本金1000万元,2022年8月20日还本金1000万元,2022年9月20日还本金2000万元,2022年10月20日清偿完毕剩余借款本金400万元及合同编号为中江汉借字2018051号、中江汉借字2019005号、中江汉借字2019006号《流动资金借款合同》项下的所有借款利息、罚息。
三、武汉康顺集团有限公司、武汉国创贸易有限公司、肖国斌、徐春芬、张敏、毛艳冰、武汉赛迪科技有限公司、武汉康顺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武汉新帝苑贸易有限公司、武汉中科集团有限公司、武汉中信永达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武汉盘龙汽车城联合投资有限公司、湖北康顺贸易有限公司、武汉康顺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吴峰、董凡、肖红英、叶晓明、南昌路凯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同意以下述方式对前述第一、二项武汉康顺集团有限公司的还款义务承担担保责任。
1.武汉康顺集团有限公司以其所有的位于武汉市江岸区黄浦科技园特3号房地产[武房权证岸字第××房权证岸字第**、)房权证岸字第**、证号:武房他证岸字第××号、土地他项权证号:武他项(2016)第338号]在2110万元最高额债权范围内,以位于香江新村1-46号商网1-2层12室房地产[武房权证江字第××号房权证江字第**8)房权证江字第**,项权证号:鄂(2016)武汉市市不动产证明第0000132号]在260万元最高额债权范围内,及位于香港路145号科技综合楼B栋15层1室、4室房地产[武房权证市字第××号、房权证市字第××号、武房权证市字第**、3房权证市字第**、8)第438号;他项权证号:鄂(2016)武汉市市不动产证明第0000133号]在150万元最高额债权范围内,对武汉康顺集团有限公司前述第一、二项还款义务承担抵押担保责任。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江汉支行对上述抵押担保物折价或拍卖、变卖后所得价款在最高额债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2.武汉盘龙汽车城联合投资有限公司以其所有的位于黄陂区盘龙城经济开发区许庙村土地[黄陂国用(2009)3305号、黄陂国用(2006)1980号;他项权证号:鄂(2019)武汉市黄陂不动产证明第0037044号]在3742100元最高额债权范围内对武汉康顺集团有限公司前述第一、二项还款义务承担抵押担保责任。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江汉支行对上述抵押担保物折价或拍卖、变卖后所得价款在最高额债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3.湖北康顺贸易有限公司以其所有的位于江岸区中原大厦20层A、E、F、G、H室房地产[武房权证市字第××号、武房权证市字第××号、武房权证市字第**、国用房权证市字第**、0号房权证市字第**、字第181号、岸国用(2001)字第274号;他项权证号:武房他证岸字第××号]在240万元最高额债权范围内对武汉康顺集团有限公司前述第一、二项还款义务承担抵押担保责任。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江汉支行对上述抵押担保物折价或拍卖、变卖后所得价款在最高额债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4.武汉康顺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其所有的位于盘龙汽车城汽车置换管理站的房地产[武房权证黄字第××号、黄陂房权证黄字第**、92号;房权证黄字第**、16)武汉市黄陂不动产证明第0000346号]在1330万元最高额债权范围内对武汉康顺集团有限公司前述第一、二项还款义务承担抵押担保责任。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江汉支行对上述抵押担保物折价或拍卖、变卖后所得价款在最高额债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5.武汉康顺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其所有的位于江岸区香港路145号科技综合楼B栋15层2室、3室、5室房地产[武房权证市字第××号、武房权房权证市字第××号、武房权证市字第**、*、00房权证市字第**、用(房权证市字第**、、岸国用(2008)第470号;他项权证号:鄂(2016)武汉市市不动产证明第0000135号]在280万元最高额债权范围内,以位于黄陂区盘龙城经济开发区叶店村房地产[武房权证黄字第××号、黄陂国用房权证黄字第**、6号;他项权房权证黄字第**、武汉市黄陂不动产证明第0037043号]在8976100元最高额债权范围内,及位于黄陂区盘龙城经济开发区盘龙大楼房地产[武房权证黄字第××号、黄陂国用(房权证黄字第**、号;他项权证房权证黄字第**、汉市黄陂不动产证明第0006614号]在33947700元最高额债权范围内对武汉康顺集团有限公司前述第一、二项还款义务承担抵押担保责任。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江汉支行对上述抵押担保物折价或拍卖、变卖后所得价款在最高额债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6.武汉新帝苑贸易有限公司以其所有的位于常码头450号1栋、2栋房地产[武房权证市字第××号、硚国用(20房权证市字第**、房权证市字第房权证市字第**、12)第930号;他项权证号:鄂(房权证市字第**、动产证明第0000301号]在4316600元最高额债权范围内对武汉康顺集团有限公司前述第一、二项还款义务承担抵押担保责任。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江汉支行对上述抵押担保物折价或拍卖、变卖后所得价款在最高额债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7.吴峰以其所有的位于香江新村1-46号商网1-2层11室房地产[武房权证江字第××号,江国用(商20房权证江字第**6号;他项权证号房权证江字第**,号]在310万元最高额债权范围内对武汉康顺集团有限公司前述第一、二项还款义务承担抵押担保责任。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江汉支行对上述抵押担保物折价或拍卖、变卖后所得价款在最高额债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8.董凡以其所有的位于香江新村1-46号商网1-2层9室房地产[武房权证江字第××号,江国用(交200房权证江字第**号;他项权证号:房权证江字第**,]在330万元最高额债权范围内对武汉康顺集团有限公司前述第一、二项还款义务承担抵押担保责任。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江汉支行对上述抵押担保物折价或拍卖、变卖后所得价款在最高额债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9.肖红英、叶晓明以其所有的位于香江新村1-46号商网架空层、2层20室房地产[武房权证江字第××号,江国用(交2008房权证江字第**;他项权证号:武房权证江字第**,在550万元最高额债权范围内对武汉康顺集团有限公司前述第一、二项还款义务承担抵押担保责任。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江汉支行对上述抵押担保物折价或拍卖、变卖后所得价款在最高额债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10.肖国斌、张敏分别以其持有武汉康顺集团有限公司51800万股股份、200万股股份在4亿元最高额债权范围内对武汉康顺集团有限公司前述第一、二项还款义务承担质押担保责任。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江汉支行对上述质押担保股份折价或拍卖、变卖后所得价款在最高额债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11.肖国斌在4亿元最高额债权范围内对武汉康顺集团有限公司前述第一、二项还款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徐春芬以其夫妻共同财产为限对肖国斌上述债务承担担保责任;
张敏在4亿元最高额债权范围内对武汉康顺集团有限公司前述第一、二项还款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毛艳冰以其夫妻共同财产为限对张敏上述债务承担担保责任;
武汉赛迪科技有限公司在3.5亿元最高额债权范围内,武汉中科集团有限公司在3.368亿元最高额债权范围内,武汉中信永达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在3.368亿元最高额债权范围内,武汉国创贸易有限公司在3.368亿元最高额债权范围内,对武汉康顺集团有限公司前述第一、二项还款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12.南昌路凯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以其所有的位于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县望城新区兴西大道188号1栋的房地产[房屋产权证号:新房权证新建字第××号;土地证号:新国用(房权证新建字第***;他项权证房权证新建字第**;区不动产证明第0001474号]在6516.66万元最高额债权范围内,对武汉康顺集团有限公司在合同编号为中江汉借字2018052号借款合同项下的还款义务承担抵押担保责任。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江汉支行对上述抵押担保物折价或拍卖、变卖后所得价款在最高额债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四、如果武汉康顺集团有限公司按期足额于2021年6月20日清偿完毕编号为中江汉借字2018052号《流动资金借款合同》项下的所有借款本金、利息、罚息、复利和本案的案件受理费、保全费,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江汉支行同意解除对南昌路凯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物的抵押及查封。
五、如武汉康顺集团有限公司按照第二项约定有任意一笔还款逾期或未能足额支付的,则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江汉支行有权要求武汉康顺集团有限公司立即提前一次性偿还第一项约定的剩余全部债权本金及利息、罚息、复利、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并立即对武汉康顺集团有限公司、武汉国创贸易有限公司、肖国斌、徐春芬、张敏、毛艳冰、武汉赛迪科技有限公司、武汉康顺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武汉新帝苑贸易有限公司、武汉中科集团有限公司、武汉中信永达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武汉盘龙汽车城联合投资有限公司、湖北康顺贸易有限公司、武汉康顺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吴峰、董凡、肖红英、叶晓明、南昌路凯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已设定抵押的房地产、已质押的股权折价或拍卖、变卖后所得价款在被担保最高额债权范围内优先受偿;肖国斌、徐春芬、张敏、毛艳冰、武汉赛迪科技有限公司、武汉中科集团有限公司、武汉中信永达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武汉国创贸易有限公司在最高额债权范围内立即承担连带保证还款责任;且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江汉支行有权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对于武汉康顺集团有限公司、武汉国创贸易有限公司、肖国斌、徐春芬、张敏、毛艳冰、武汉赛迪科技有限公司、武汉康顺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武汉新帝苑贸易有限公司、武汉中科集团有限公司、武汉中信永达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武汉盘龙汽车城联合投资有限公司、湖北康顺贸易有限公司、武汉康顺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吴峰、董凡、肖红英、叶晓明、南昌路凯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已偿还的款项,各方同意按照以下先后顺序偿付: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申请执行费、评估拍卖费、公告费)、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债权本金、欠付的利息、复利及罚息;如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中的多笔债务的,由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江汉支行决定清偿顺序。
六、案件受理费共计为1006255元,减半收取为503127.50元,保全费5000元,由武汉康顺集团有限公司、武汉国创贸易有限公司、肖国斌、徐春芬、张敏、毛艳冰、武汉赛迪科技有限公司、武汉康顺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武汉新帝苑贸易有限公司、武汉中科集团有限公司、武汉中信永达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武汉盘龙汽车城联合投资有限公司、湖北康顺贸易有限公司、武汉康顺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吴峰、董凡、肖红英、叶晓明、南昌路凯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共同承担,该款项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江汉支行已经先行垫付,由武汉康顺集团有限公司、武汉国创贸易有限公司、肖国斌、徐春芬、张敏、毛艳冰、武汉赛迪科技有限公司、武汉康顺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武汉新帝苑贸易有限公司、武汉中科集团有限公司、武汉中信永达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武汉盘龙汽车城联合投资有限公司、湖北康顺贸易有限公司、武汉康顺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吴峰、董凡、肖红英、叶晓明、南昌路凯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在本调解协议书签订后3日内支付给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江汉支行。
七、本协议一式七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交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备案一份。
八、本协议自协议各方、或其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后生效。
上述协议,经审查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已于2020年10月28日予以确认。应当事人的请求,本院制作此调解书。一方不履行调解协议的,另一方可以持调解书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审判长 肖曼
审判员 吴焰
审判员 裴露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叶优子
书记员王凯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