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康顺贸易有限公司

某某、湖北康顺贸易有限公司等票据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01民终676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92年7月1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宏伟、蒋威,湖北瀛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湖北康顺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黄孝河路特1号同安大厦15层。
法定代表人:肖国斌,该公司董事长。
原审被告:武汉宝龙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盘龙城经济开发区盘龙大楼。
法定代表人:卢斌,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审第三人: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江汉支行,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常青路常宁里特1号台银大厦1层。
负责人:余舰,该支行行长。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湖北康顺贸易有限公司、原审被告武汉宝龙实业有限公司、原审第三人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江汉支行票据纠纷一案,在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作出(2021)鄂0116民初12879号民事判决后,***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4月1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自主处分自身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53282元,减半收取26641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胡劲
审 判 员 刘隽
审 判 员 曹芳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张倩
书 记 员 彭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