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川执复128号
复议申请人(被执行人):***,男,1974年5月1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永康市。
第三人(异议人):西南水泥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高新区天泰路112号16楼。
法定代表人:曹江林,职务不详。
申请执行人:华新水泥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黄石市黄石大道897号。
法定代表人:李叶青,董事长。
被执行人:天行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永康市芝英街道环镇西路38号。
法定代表人:应志勇,董事长。
被执行人:永康市天一搪瓷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永康市古山镇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应圣浩,董事长。
被执行人:浙江恒泰铝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永康市古山镇古山四村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吴中和,董事长。
被执行人:武义华欧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武义县东南工业区端村前山。
法定代表人:吕欧,董事长。
被执行人:程东庆,男,1955年2月2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永康市。
被执行人:徐联盟,男,1966年3月2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永康市。
被执行人:孙富松,男,1965年9月1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什邡市。
被执行人:李元洪,男,1966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什邡市。
被执行人:刘礼国,男,1951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广汉市。
被执行人:徐联胜,男,1966年8月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什邡市。
被执行人:林宽德,男,1963年6月2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广汉市。
被执行人:刘明燕,女,1978年2月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广汉市。
被执行人:应天行,男,1956年4月1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永康市。
第三人:广汉三星堆水泥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广汉市高坪镇金九村。
法定代表人:方均,总经理。
复议申请人***不服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川06执异10号执行裁定,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审查期间,***于2020年6月18日向本院书面请求撤回复议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复议申请人***撤回复议申请的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复议申请。
审判长 胡 廷 俐
审判员 茅 勇
审判员 张 晖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九日
书记员 刘严梅(代)
附相关法律条文: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二十五条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十三条执行异议、复议审查期间,异议人、复议申请人申请撤回异议、复议申请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