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新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华新水泥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黄石市花湖农场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黄石市黄石港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4)鄂黄石港执字第00357-1号
申请执行人华新水泥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黄石市黄石大道897号。
法定代表人***,总裁。
被执行人黄石市花湖农场,住所地黄石市黄石港区花湖路49号。
法定代表人**,场长。
申请执行人华新水泥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黄石市花湖农场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黄石市黄石港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鄂黄石港民二初字第0010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华新水泥股份有限公司于2014年11月1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于2015年1月4日查封了被执行人黄石市花湖农场所有的位于花湖农场花湖路53号,产权证号2000公0554号工业厂房一套。经查明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并已告知申请人,且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申请执行人华新水泥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黄石市花湖农场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二、本案未执行标的额410328.9元,申请执行人可在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后,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执行员***
执行员*伟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张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