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恒丰钢缆有限公司

河南恒丰钢缆有限公司、中铁七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181民初3475号
申请人:河南恒丰钢缆有限公司,住所地巩义市康店镇焦湾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81785053240W。
法定代表人:焦俊锋,董事长。
被申请人:中铁七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春都路15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300171072068M。
法定代表人:孙勇刚。
河南恒丰钢缆有限公司与中铁七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河南恒丰钢缆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1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中铁七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的存款4,326,902.23元或者查封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诚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为河南恒丰钢缆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河南恒丰钢缆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中铁七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的存款4,326,902.23元或者查封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对银行存款的冻结期限为一年,对动产、不动产的查封期限分别为二年、三年,冻结、查封期限届满前七日内申请人书面向本院申请续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张国正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七日
书记员  高 欣